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條款與條件的適用)
1. 根據本條款及條件的規定,公司應將租賃車輛(以下簡稱「租賃汽車」)出借給承租人,承租人應接收車輛。請注意,本條款未盡事宜,適用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
2. 在不違反本條款和條件的目的、法律、法規、行政通知或一般習慣的範圍內,本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協議。如果達成特別協議,則該特別協議應優先於條款和條件。
第二章 預約
第二條(預約申請)
1. 租車時,承租人必須同意公司規定的條款和價格表,然後提前提供以下資訊:車輛類別、租賃開始日期和時間、租賃地點、租賃期限、還車地點、司機、汽車導航儀、兒童座椅等附件,註明是否需要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簡稱「租賃條件」)即可申請預訂。
2. 當公司收到租車者的預訂申請時,原則上在公司擁有的租賃汽車範圍內接受預訂。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公司另有批准,承租人應支付單獨指定的預訂申請費用。
第3條(預約的變更)
承租人欲變更前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時,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條(預約的取消等)
1.承租人和本公司可以依照本公司規定的方法取消預訂。
2. 承租人出於承租人的方便,在預約的租賃開始時間一小時後仍未開始辦理租賃汽車租賃合約(以下簡稱「租賃合約」)的簽訂手續時。將被視為取消。
3. 前兩款情況下,承租者應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預約取消費用,支付取消預訂費用後,公司將收到的預約申請費轉給承租者。應退還。
4.因本公司的方便而取消預訂或未簽訂租約時,本公司應將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退還給承租人。
5. 若因意外、竊盜、未歸還、召回、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咎於承租人或本公司的原因而無法簽訂租賃合同,則預訂將被視為取消。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將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退還給承租人。
6. 除本條款規定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因未簽訂租約而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
7. 線上預訂時,若本公司的預訂確認郵件無法退還至承租人提供的地址,或無法電話聯絡承租人,本公司可能會視為預訂不成功。
第五條(替代租車)
1. 如果公司無法租到符合車輛類別、汽車導航系統等選項以及其他規格等條件(以下簡稱“條件”)(以下簡稱“條件”)的租賃汽車如果承租人預訂了,公司可以要求租用與預訂條件不同的租賃汽車(以下簡稱「替代租賃汽車」)。
2. 若承租人接受前款規定的要約,本公司將依照與預訂時相同的租賃條件出借替換的租賃車,但不符合的條件除外。但如果替代租車的租賃費用高於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則按照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計算;如果替代租賃汽車的租賃費用低於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則按照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計算。 ,租賃費用以該替代租賃汽車的租賃費用為準。
3.承租人可以拒絕第1款中的替代租賃車輛的租賃提議並取消預訂。
4. 在前款的情況下,如果因本公司的原因而無法租用第1款的物品,則將被視為第4條第4款中的預訂取消,本公司將取消已收到的預訂申請,並退還款項。
5. 在第3款的情況下,如果因無家可歸於本公司的原因而無法租用第1款所述的房屋,則將按第4條規定的取消預訂處理。第5項規定,本公司將依第4條第5項的規定取消預訂。預訂申請費用將退還。


第六條(免責聲明)
除第 4 條和第 5 條規定的情況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預訂或未能簽訂租賃合約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
第七條(預約服務機構)
1. 承租人可透過代表本公司辦理預訂的旅行社、關聯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人」)申請預訂。
2. 已向前款規定的代理機構提出申請的承租人只能向該代理機構申請變更或取消預訂。


第三章 租賃協議
第八條(租賃合約的簽訂)
1. 承租人應明示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本公司應在本條款、價目表等明示租賃條件,並簽訂租賃合約。但沒有可租用的租賃汽車或租賃者或駕駛人有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則不在此限。
2. 簽訂租賃合約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費。
3. 公司應根據監管機構的基本通知(註 1),將駕駛員姓名、地址和駕駛執照類型記錄在租賃簿(原始租賃單)和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的租賃證明上。1. 及駕駛執照(註2)號碼,或附上駕駛人駕駛執照複印件,在簽訂租賃合約時,必須告知承租人指定的駕駛人(以下簡稱「(簡稱」) 「司機」)及其副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租人是駕駛員,則承租人必須出示其駕駛執照及其複印件。 (註1) 主管機關的基本通知請參閱國土交通省汽車運輸局局長通知「有關租賃汽車的基本通知」(吉旅第27號)第2條第(8)項及第(9)項。138 ,1995 年6 月13 日)。
(註2)駕駛執照是指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駕駛執照,其格式為道路交通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附表第14號規定的格式。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07條之2的規定,我們不提供國際駕駛執照或外國駕駛執照的出借服務。)
4.簽訂租賃合約時,本公司可要求承租人和司機出示除駕駛執照外可用於驗證身分的文件,並可複印所提交的文件。所有人員和司機均應遵守此。
5. 在簽訂租賃合約時,公司將要求告知租賃者和司機在租賃期間聯繫的手機號碼等,租賃者和司機將遵守。
6. 公司在簽訂租約時,可向承租人指定信用卡或現金等支付方式,承租人及司機應遵守。
第九條(拒絕簽訂租約)
1. 承租人或司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合約並取消預訂。
(1) 未出示駕駛租賃汽車所需的駕駛執照時。
(2) 飲酒時。
(3)因麻醉藥品、興奮劑、油漆稀釋劑等而出現中毒症狀時。
(4) 即使沒有兒童座椅,也允許 6 歲以下兒童乘坐車輛時。
(5) 被認定為黑社會、黑社會相關組織或其他反社會組織的成員或附屬機構時。
2. 承租人或司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合約並取消預訂。
(1) 預約時指定的司機與簽訂租約時的司機不同時。
(2) 過去的租金中存在拖欠租金的情況。
(三)在過去的租賃過程中發生過第十七條各項所列行為時。
(四)過去租賃(包括其他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期間,曾發生第十八條第六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行為時。
(五)在過往租賃中,有因違反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而未投保汽車保險的事實。
(6) 不滿足另行規定的條件時。
(7) 此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的情況。
3. 在前2項的情況下,由於承租者的方便而取消預訂將被視為取消,承租者應向本公司支付第4條第3項規定的預訂取消費用,並且本公司應在該預訂取消費用由支付,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將退還給承租人。


第10條(租賃合約等的訂立)
1、租賃合約在承租人向公司支付租賃費用、公司將租賃車輛移交給承租人時成立。在這種情況下,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將用作租賃費的一部分。
二、前款交付,應於同款租賃開始日期及時間,在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地點進行。
第十一條(租金)
1. 租賃費指下列費用的總金額,本公司將在費用表中明確註明各項金額或計算依據。
(1) 基本費用
(二)免徵補償費
(3) 選配件費(配件)
(4) 燃料成本
(5)其他費用
2.基本費用以本公司向地區交通局交通分局局長告知的費用為準。
3. 依第2條預訂後,如果租賃費發生變更,租賃費為預訂時適用的費用和租賃時的費用中的較低者。
第十二條(租賃條件的變更)
1. 租賃合約簽訂後,如果承租人希望變更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必須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2. 若變更租賃條件會妨礙租賃業務,本公司不得批准依前項變更租賃條件。


第十三條(檢查、保養與確認)
1.本公司所出租的租賃汽車,應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保養)的規定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保養。
2. 公司租賃汽車時,應進行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保養)規定的檢查,並進行必要的保養。
3. 承租人或駕駛員必須根據單獨規定的檢查對車輛外觀及其附件進行檢查,確保已進行前兩款所述的檢查和維護,並確保租賃車輛不存在維護缺陷。圖表,並且租賃車輛已滿足租賃條件。請確保滿足要求。
4. 若經前款確認後發現租賃車輛有維修缺陷,公司應立即進行必要的維修。
第十四條(租賃證明書的發行、攜帶等)
1. 本公司於交接租賃車輛時,應向承租人或司機核發指定租賃憑證,載明載明地區交通局運輸分局局長規定的事項。
二、承租人或駕駛人使用租賃汽車時,必須攜帶依前項規定簽發的租賃憑證。
3. 承租人或司機遺失租賃憑證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4.承租人或司機還車時,也必須同時將租賃憑證交回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條(管理責任)
自租賃汽車移交至本公司為止(以下簡稱“使用中”),承租人或駕駛員應以謹慎的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使用和保管租賃汽車。 。


第十六條(日常檢查、維護)
承租人或駕駛人每日使用前,必須依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及保養)之規定,對使用中之租賃汽車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之保養。
第十七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車輛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或依據道路運輸法的許可,將租賃汽車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目的。
(二)將租賃汽車用於規定用途以外的用途,或允許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租賃證明所記載的駕駛員以外的人駕駛租賃汽車的。
(3) 從事轉租或為他人抵押等侵害本公司權利的行為。
(四)偽造、變造租賃車的汽車登記號碼、車輛牌照,或透過改裝、翻新租賃車款改變其原狀的。
(5) 未經本公司同意,使用租賃車進行各種測試、比賽,或牽引、倒車其他車輛。
(六)使用租賃汽車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七)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為租賃車輛辦理損害保險的。
(8)未經我們同意,將租賃汽車內安裝的汽車導航系統、音響系統等設備拆除並帶出租賃汽車。另外,請將車載工具、車載零件等用於租賃汽車以外的用途。
(9)未經我們同意,允許您的寵物同行。另外,即使您已獲得許可,也不要讓您的寵物離開車內的籠子。
(10) 將租賃的汽車帶出日本。
(十一)其他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的行為。


第十八條(違規停車等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汽車時,若依道路交通法規定違規停放租賃汽車,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須繳納違規停車罰款等,並擁有違規停車拖車。負責搬家、倉儲等所有費用。
2.當我公司收到警方關於租賃汽車違規停車的通知時,我們將聯繫租賃者或司機,及時移除租賃汽車,並在租賃汽車的租賃期限到期時。

或者,公司應指示承租人或司機在公司指示的時間內到處理警察局來處理違規行為,承租人或司機應遵守。此外,我們公司:

如果租賃汽車被警察帶走,我們可以酌情自行向警察收取租賃汽車。
3. 在發出前款規定的指示後,本公司將酌情透過交通違規通知書、付款單、收據等方式向承租人或駕駛員確認違規情況。

若尚未處理,則應向承租人或司機發出前款規定的指示,直至處理為止。此外,公司也將向承租人或駕駛提供以下內容:

本公司規定的文件(以下簡稱「錄取通知書」),顯示您已實施違規停車行為,並將作為違法者到派出所接受法律處理。

承租人或駕駛員須自行簽署該文件,承租人或駕駛員應遵守。
4.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可向警方提交錄取通知書、租賃證明等包含個人資料的資料,對承租人或司機追究疏忽停車違規的責任。依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一條之四第六項規定,向安全委員會提交書面說明、自行承認、租賃證明等資料,並報告事實。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能採取必要的措施。採取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同意。
5. 如果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一項規定的疏忽違規罰款指令並支付了疏忽違規罰款,或者公司將承擔尋找疏忽違規者所產生的費用。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或司機應向本公司賠償相當於廢棄違規費的金額以及本公司所承擔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或司機應在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向公司支付這些款項。此外,如果承租人或駕駛員已向本公司支付了相當於停車違規費用的金額,而本公司因支付與違規停車相關的違規費而收到了違章費的退還,則本公司應將金額退還給本公司。相當於收到的違規停車費將退還給承租人或駕駛員。
第5章 回歸
第十九條(退貨責任)
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在租賃期結束前將租賃車輛歸還給本公司指定的還車地點。
2. 承租人或司機違反前項規定,對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3.如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承租人或司機無法在租賃期內歸還租賃車輛,對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承租人或司機不承擔任何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第20條(返還時的確認等)
1. 租車人或司機應在本公司在場的情況下歸還租賃車輛。在這種情況下,產品應以與交貨時相同的狀態退回,不包括因正常使用而磨損的零件。
2. 還車時,租車人或司機必須確認租車人、司機或同車乘客沒有遺留物品於車內,我們不負責物品的保管。
第二十一條(延長租賃期間的租賃費)
1. 承租人或司機依本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租賃期限時,應於還車時繳納下列各項費用總額(以下簡稱「延長費用」)租賃汽車的費用應支付給我們。
(1) 延期後租賃期對應的租賃費、延期前租賃期對應的租賃費加上本公司規定的超額費用,與已繳納的租賃費之間的差額。
(二)借款人在簽訂租約時加入免責補償制度的,延長租賃期間對應的免責補償費與已繳納的免責補償費之間的差額。
2、如承租人或司機因不得已的情況需要延長租賃期限或變更還車地點,必須在還車期限內聯繫出發處並獲得批准。如果承租人未經同意超過租賃期限並歸還租賃物品,則除了前款規定的延期費用外,承租人還須支付罰款(10萬日元)。
3.租賃期間可延長一次,最長48小時。
第22條(歸還地點等)
一、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指定還車地點者,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負擔因還車地點變更而產生之搬運費用。
2. 若承租人或駕駛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徵得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輛歸還至指定還車地點以外的地點,則承租人應繳納下述還車地點變更罰金。得到報酬。
更改退貨地點罰款=因更改退貨地點所需的轉運費用x 200%


第二十三條(不歸還時的處理措施)
1.如果承租人或司機在租賃期滿後仍未將租賃車輛或設備歸還至指定歸還地點,且未對本公司的要求作出回應,則本公司對租賃車輛或設備的任何損壞不承擔責任。要求退貨,如確定未退款,將採取民事、刑事法律措施。
2. 發生前項規定時,本公司將訪談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家人、親屬、工作單位及其他相關人員,並啟動車輛位置資訊系統,以確認租賃車輛及設備的位置。措施包括:
3. 在適用本條第一項的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從租賃期限屆滿至本公司領取租賃車輛及設備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的金額,並遵守根據第28條的規定對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害(包括尋找和收回租賃車輛以及尋找承租人或司機所產生的費用),本公司應負責賠償。
4. 若承租人或司機未歸還租賃車輛或自租賃期滿日期及時間起超過24小時無法聯繫承租人或司機,本公司將不允許承租人或司機歸還車輛。租來的車。推測發生了盜竊事件。在這種情況下,您必須向當地警察局提交盜竊報告。
第六章 故障、意外、竊盜等
第二十四條(發現故障時的措施)
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租賃車輛出現異常或故障時,必須立即停止駕駛,聯絡本公司,並依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


第二十五條(發生事故時的措施)
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與租賃汽車相關的事故,承租人或駕駛員無論事故大小都應立即停止駕駛,採取法律措施,並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並聽從我公司的指示。
(2) 依照前一項的說明修理租賃汽車時,除非經公司批准,否則必須在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修理。
(3)配合本公司及簽約的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調查,並及時提交所需文件。
(4) 與對方就事故達成和解或其他協議時,應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2. 除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或駕駛員也應自行負責處理和解決事故。
3.本公司應向承租人或駕駛提供如何處理事故的建議,並配合解決問題。


第二十六條(發生竊盜時的措施)
如果租賃汽車在使用過程中被盜或遭受任何其他損壞,承租人或駕駛員應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報告。
(2)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損壞情況等,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3) 配合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訂合約的保險公司有關竊盜及其他損害的調查,並及時提交要求的文件。
第27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約)
1、租賃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故障、事故、被竊或其他原因(以下簡稱「故障等」)而無法使用的,租賃合約終止。
2. 在前款情況下,租車人或司機應承擔提取和修理租賃車輛所需的費用,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但因第 3 項或第 5 項規定的事由導致故障等時,不在此限。
3. 如果故障是由於租賃前已存在的缺陷造成的,本公司可為承租人提供替代租賃車輛。且提供替代租賃汽車之條件,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4. 如果承租人沒有收到前款規定的替代租賃車輛,公司將全額退還收到的租賃費用。如果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汽車,則同樣適用。
5. 因非承租人、司機或本公司原因造成故障時,本公司應承擔自收到租賃費起至租賃合約終止期間的責任,扣除後的剩餘金額上述相應的租金費用應退還給承租人。
6. 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和駕駛員不得就因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失向本公司提出本條規定以外的任何索賠。


第七章 賠償與補償
第二十八條(補償及營業補償)
1.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過程中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或駕駛員應賠償損失。但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情況除外。
2.前項所述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害中,因事故、竊盜、租賃者或司機的原因造成的故障、因污漬或異味而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害等均包含在價目表中,租金依規定由承租人或司機支付。
第二十九條(保險與賠償)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有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賠償責任時,依本公司就租賃車輛簽訂的損害保險合約及本公司所製定的賠償制度,支付保險金或以下限額內的賠償金。公司將支付。
(1) 1人無限金額個人賠償(包括3,000萬日圓汽車責任保險)
(2) 財產賠償 1 無限制事故限額(扣除金額:10萬日圓)
(3)車輛賠償1事故限額市值(扣除額10萬日圓)
(4) 人身傷害賠償金額上限為3,000萬日圓(每人)
二、未繳保險金或未賠償的損害以及超過第一項規定的賠償限額的損害,由承租人或駕駛員承擔。
3. 本公司製定的保險條款或賠償制度的免責事項不予支付第一項規定的保險金或賠償金。
4.相當於第一項規定的財產保險的免賠額或本公司規定的賠償制度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5. 當公司支付了承租人或司機應承擔的損失後,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向公司償還公司所支付的金額。


第八章 租賃契約的解除、中期解除
第三十條(租賃協議的解除)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過程中違反本條款,或有第九條第一項所列情形時,本公司不需通知或要求,您可以解除租賃合約並立即要求返還租賃物。租車。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得將已收取的租金退還給承租人。


第三十一條(中期取消)
即使房屋正在使用中,承租人也可以在獲得本公司同意並支付下款規定的取消費用後取消租賃協議。在此情況下,公司將從收到的租金中扣除從出借到歸還期間對應的租金,並將剩餘金額返還給承租人。請注意,如果租賃合約期限與租賃合約期限相差不足24小時,則剩餘金額將不予退還。
此外,我們將在預定退貨前 3 天(72 小時)之前接受中期取消請求,但 3 天(72 小時)後我們將無法為中期取消提供退款。
2. 解除前款規定的合約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以下解除費用。
提前取消費用={(租賃合約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租賃到歸還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 x 50%
第九章 個人資訊
第三十二條(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
(一)作為持有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在簽訂租賃合約時,辦理營業執照所要求的事項,例如準備租賃證明等。
(2) 向租車人或司機提供租車及相關服務。
(三)確認、審查承租人或駕駛員的身分。
(4) 關於提供本公司經營的租車、汽車租賃、二手車等產品和服務,以及舉辦各種活動和活動,可以透過發送宣傳資料、電子郵件、等 向人們或駕駛員提供資訊。
(5) 為了規劃和開發本公司經營的產品和服務,或考慮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措施,對承租人或司機進行問卷調查。
(6) 對個人資訊進行統計匯總和分析,並建立統計數據,並處理成無法識別或識別個人的形式。
2. 當為第一項各項規定以外的目的取得承租人或司機的個人資訊時,將事先明確說明其使用目的。


第10章 雜項規則
第三十三條(抵銷)
如果公司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對承租人或司機負有財務義務,公司可以隨時將其與承租人或司機對公司的財務義務相抵銷。
第三十四條(消費稅)
承租人或司機應向本公司繳納依本條款和條件進行交易時徵收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三十五條(延誤損害賠償)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以及公司未能根據本條款和條件履行其財務義務,則應以每年 14.6% 的費率向對方支付延誤費用。


第三十六條(細則)
本公司可另行製定本條款的細則,該等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公司另行製定細則的,應在公司公佈的宣傳冊、價目表、網站等中予以說明。如果您更改此設置,同樣適用。


第三十七條(約定管轄法院)
如果因本條款和條件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無論訴訟金額大小,管轄法院均應為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簡易法院。
補充規定
這些條款和條件將於 2020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依戀
“取消費用”
租賃預約日前15天以上:免費
租賃預約日前14~3天:收取租賃費的25%
2天及租賃預約日的前一天:租賃費的50%
租賃預約當天:租賃費的100%
*下午6點後取消將被視為第二天的取消。
*對於出發日期包含旺季的預訂,從「預訂確認後」到暫定預訂日期前 15 天,將收取使用費 10% 的取消費。
*請注意,如果您縮短了使用時間,您預訂的時間將被視為取消,您將需要重新預訂您的使用時間。


《停業補償費(非營業費)》
租車人或司機在歸還租賃車輛時應向本公司支付以下金額。
(1) 租車
萬一發生事故、竊盜、故障、污損等,車輛需要修理或清潔,您將需要在此期間支付以下金額作為業務補償。
還車時(自走式):10萬日圓(免稅)
如果車輛無法行駛且未歸還商店:150,000日圓(免稅)
*如果車輛可以駕駛但未歸還商店(例如留在街道上),將收取150,000日元的費用。
(2)設備
若無法使用:更換產品購買價格的 100%
如果需要維修:維修費用的 100%

就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