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協定

( 2025 年 6 月 3 日生效)

 

第1條(條款的適用)

UMUI Co., Ltd.(以下簡稱“公司”) 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的規定,使用租車(以下簡稱“租車”)。 借給借款人,借款人借款人借款。 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應受第43條的章程、法律法規或一般習慣的約束。

2. 在不違反本條款和細則、法律法規、行政通知和一般習慣的目的的範圍內,公司可以對特殊合同做出回應。 在特殊合同的情況下,特殊合同應優先於條款和條件。

3.如果借款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指定了與借款人不同的司機,借款人應告知司機的義務以及條款和條件和章程中規定的事項,並使司機遵守。

第2條(發佈條款和條件等)

本公司將通過以下方法之一向借款人展示條款和條件。

(1) 在本公司的銷售商店張貼資訊,以便公眾容易看到(包括在顯示器等電子設備上顯示)。 )

(2) 在網站上發佈以便於查看

(3)書面檔(包括電子郵件等電磁方式) 介紹

第3條(條款等的變更)

本公司保留更改這些條款和條件的權利。 如果本條款發生變更,本公司應將本條款的變更通知本公司,例如在本公司網站上公佈、變更后的條款的內容及其生效日期等。

第4條(預訂申請)

租車時,借款人應到公司簽約的商店、電話、互聯網等,或通過旅行社等,代表公司處理預訂工作。 在同意條款和條件以及另行規定的費用表等后,車輛類型類別、借用開始日期和時間、借用地點、借用期限、歸還地點、司機、是否需要兒童座椅和汽車導航系統等選項,通過另行指定的方法提前, 其他借款條件(以下簡稱“借款條款”) 您可以通過明確說明以下內容來申請預訂。

2. 本公司收到借款人的預約申請時,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代借車輛出借(包括代理人根據同款規定借出的車輛作為替代車輛出借的情況)。 原則上,預訂應在公司擁有的租車範圍內進行。 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應在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支付預訂申請費。

3.在線預訂時,如果公司發送的預訂確認電子郵件無法回復到客戶提供的位址,則公司應將預訂視為未完成。

第5條(預訂的變更)

如果借款人打算更改前條第一款規定的借款條件,則借款人必須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但是,如果在本公司已與本公司簽訂合同並代表本公司處理預訂業務的旅行社等處提出預訂申請,則只有在向提出申請的預訂機構的營業所提出申請時,才能更改預訂。

第6條(取消預訂等)

承租人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消預訂。

2.借款人同意簽訂租車合同(以下簡稱“租車合同”),即使自預訂的租車開始時間起已超過一小時,因借款人的方便。 如果您不開始簽訂合約的程式,預訂將被取消。

3.在前兩款的情況下,借款人應按照規定另行向公司支付預訂取消費,如果公司已收到預訂申請費,借款人應抵消預訂取消費。

4.如果由於公司的情況而取消預訂或未簽訂租賃合同,公司將退還已收到的預訂申請費。

5. 如果由於事故、盜竊、不歸還、召回、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借款人或公司的原因而未能簽訂租賃合同,則取消預訂。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將退還已收到的預訂申請費。

第7條(替代租車)

如果公司無法借出承租人預訂的車型類別的租車,公司將租用與預訂的汽車不同車型類別的汽車(以下簡稱“替代汽車租賃”)。 您可以申請該物業的租金。

2. 如果承租人接受前款規定的要求,公司應以與預訂時相同的租賃條件借出替代租賃汽車,但車輛類型類別除外。 此外,如果替代租賃汽車的租賃費用高於預訂車型類別的租賃費用,則應以預訂車型類別的租賃費用為基礎,如果低於預訂車輛類型類別的租賃費用,則應適用替代租賃汽車車輛類別的租賃費用。

3. 承租人應能夠拒絕第 1 款所述的替代租車借出要約並取消預訂。

4.在前款的情況下,如果第1款所述的無法借貸的原因是由於公司的原因,則應被視為根據第6條第4款取消預訂,公司應退還收到的預訂申請費。

5.在第3款的情況下,如果第1款所述的無法借出的原因是由於不可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則應被視為取消第6條第5款規定的預訂,本公司應退還收到的預訂申請費。

第8條(免責事項)

除第6條和第7條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和借款人不得因取消預訂或未能簽訂租賃合同而相互提出任何索賠。

2. 如果公司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無法出借租車或提供替代租車,承租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害。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立即與借款人聯繫。

第9條(代表公司預訂)

借款人是代表公司處理預訂業務的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人”)。 您可以在以下網址申請預訂

2. 向代理機構提出前款規定申請的借款人只能向提出申請的代理機構的銷售辦事處申請更改或取消預訂。

第10條(租賃合同的訂立)

借款人應明確說明第4條第1款規定的貸款條款和條件,公司應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費用表等明確說明貸款的條款和條件,並簽訂租賃合同。 但是,當沒有可以租用的汽車或承租人或司機屬於第11條第1款或第2款的任何一項時,這不適用。

2. 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下,借款人應向公司支付第 13 條第 1 款規定的租賃費。

3. 根據第16條第1款規定的租賃書(租賃原單)和租賃憑證上輸入駕駛員的姓名、地址、駕駛執照類型和駕駛執照號碼(注2),公司應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通知借款人指定的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的臨時受益人,或附上駕駛執照複印件。 除了要求出示駕照外,您可能還會被要求提交駕照副本。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是司機,借款人應出示或提交他/她的駕駛執照複印件,如果借款人和司機不同,則應出示或提交駕駛執照或駕駛執照複印件。

注1:監管機構的基本通知是指國土交通省(MLIT)國土交通省機動車交通局局長“關於租車的基本通知”(Jitabi No.138,6月13日,平成7)第2(10)和(11)段。

注2:駕駛證是《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19條第14表形式的駕駛執照,屬於《道路交通法》第92條規定的駕駛執照。 此外,《道路交通法》第107-2條規定的國際駕照或外國駕照等同於駕照。

4.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公司可能會要求借款人和司機提交除駕駛執照外可以驗證其身份的檔,並可以複印提交的檔。

5.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公司將要求通知手機號碼,以便在租賃期間與借款人和司機聯繫。

6.如果借款人或司機不遵守前五款規定,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合同並取消預訂。 在這種情況下,第6條第5款適用於預訂申請費等的處理。

7. 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公司可以要求借款人使用信用卡或現金付款,或指定其他付款方式。

第11條(拒絕簽訂租賃合同)

如果借款人或司機屬於以下任何一項,則無法簽訂租賃合同。

(1) 如果駕駛員未能出示駕駛租車所需的駕駛執照,或者不同意提交駕駛執照的複印件,儘管公司要求。

(2)當發現該人受到酒精的影響時。

(3) 當發現該人因麻醉劑、興奮劑、稀釋劑等而出現中毒癥狀時。

(4) 未滿 6 周歲的嬰兒在不使用兒童座椅的情況下騎行時。

(5) 當確認該人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相關組織的成員或關聯方,或屬於其他反社會組織的人時。

2.如果借款人或司機屬於以下任何一項,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合同。

(1) 預訂時指定的司機和簽訂租賃合同時的司機不同時。

(2) 如果在過去租金中拖欠租金。

(3) 在過去的貸款中,第19條各項中都列有一項行為。

(4) 過去的租賃(包括其他汽車租賃公司的租賃) 發生第20條第6款或第28條第1款所述的行為時。

(5)由於過去租賃中違反租賃合同或保險合同而未申請汽車保險時。

(6) 不滿足特定車型使用時另行規定的租賃條件時。 (僅限於使用特定車型的情況。 )

(7) 使用者在與本公司的關係中實施暴力行為或要求公司員工或其他關聯方承擔不合理的負擔,或使用暴力行為或語言時。

(8) 公司散佈謠言,或以欺詐手段或武力損害公司信譽或干擾公司業務時。

(9) 除上述專案外,當公司和各商店認為不宜借計程車時。

(10) 不滿足另行規定的條件時。

3.在前兩款的情況下,如果已經與借款人進行了預訂,則應將其視為已取消預訂,如果借款人已支付預訂取消費,則收到的預訂申請費應退還給借款人。

第12條(租賃合同的訂立等)

當承租人向公司支付租賃費用,公司將租賃汽車交付給承租人時,租賃合同即告成立。 在這種情況下,相當於收到的預訂申請費或旅行社等發行的優惠券面值的金額應適用於部分租金。

二、前款規定的交付,應在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借款開始日期和時間,在同款規定的借款地點進行。

第13條(租賃費)

租賃費是指以下費用的總金額,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將收取與合同規定的租賃期相對應的費用。 此外,公司將在費用表中明確標明每項費用的金額或計算依據。

(1) 基本費用

(2)各種系統的訂閱費用

(3)特種設備費

(4)單程費

(5) 燃油費或收費費

(6)派送取件費

(7)其他費用

2.基本費用由地方運輸局運輸科科長(沖繩縣沖繩總秘書處陸路運輸辦公室主任)在租車時支付。 下文第16條第1款同樣適用。 應以通知和執行的費用為依據。

3.在歸還租車時,如果除第1款所收取的費用外,還有延期費、事故免賠額、暫停賠償費或更改歸還地點的罰款等額外費用,則必須在歸還時結清。

4.如果根據第4條進行預訂後修改了租賃費用,則租賃費用應為預訂時適用的費用和租賃時的費用中的較低者。

5. 租金由章程規定。

第14條(借款條件的變更)

如果借款人打算在租賃合同簽訂后更改第10條第1款規定的借款條件,則借款人必須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2. 如果根據前款規定的借款條件的變更干擾了租賃業務,公司可以不接受變更。 在這種情況下,租車應在原始租賃期屆滿之前歸還。

3. 借款人根據第1款延長租賃期時,借款人應向本公司支付變更后租賃期對應的租賃期,並具有除延長前租賃期以外的所有借款條件。

第15條(檢查、維護和確認)

公司應借出已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和維護)規定的檢查並經過必要維護的租賃汽車。

2. 公司應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和維護)的規定進行檢查,包括根據第39條第1款的規定代表公司租用的租賃汽車,並進行必要的維護。

3、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根據另行規定的檢查表檢查車身及配件外觀,確認已進行前兩款所述的檢查和保養,租賃汽車無維修缺陷,租賃汽車符合租賃條件。

4.如果由於前款的確認而發現租賃汽車存在維修缺陷,公司應立即進行必要的維修。

5. 兒童座椅的正確安裝應由借款人負責。 即使我們説明您安裝兒童座椅,您也要負責安裝兒童座椅。

第16條(租賃憑證的發放、手機接送等)

本公司交付租車時,應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郵件等電磁方式)提交規定的租賃證明,說明由地區運輸局運輸科科長確定的事項。 它應交付給借款人或司機。

2.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租車時應攜帶根據前款簽發的租賃證明。

3. 如果借款人或司機丟失了租賃證書,借款人或司機應立即通知公司。

4.歸還租車時,承租人或司機應同時將租賃憑證歸還給公司。

第17條(經營責任)

承租人或司機應對租車自交付給公司至歸還公司(以下簡稱“使用中”)為止承擔責任。 您應在優秀經理的照顧下使用和管理租車。

2. 如果承租人忽視了前款規定的注意義務,導致租用的租車因肇事逃逸、惡作劇、故意破壞汽車、盜竊等而損壞,借款人應承擔公司遭受的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租車的保險將不適用。

3. 借款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使用高速公路、收費停車場等收費公路或其他有償服務時,承租人或司機應向提供有償服務的人支付使用費,風險自負。

4. 如果公司收到提供前款規定的付費服務的人的要求,要求披露借款人的個人資訊,並指定汽車登記號和租車的日期和時間,因為未支付使用費等,借款人同意公司將向請求者提供借款人的個人資訊。

第18條(日常檢查和維護)

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期間每天使用前,應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2條(日常檢查和維護)的規定對租賃汽車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維護。

第19條(禁止行為)

借款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和基於《道路運輸法》的許可,將租車用於機動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目的。

(2) 將租車用於規定目的以外的目的,或允許第 10 條第 3 款中租賃證書上列出的駕駛員以外的人員和經公司同意的人駕駛。

(3) 將租賃的汽車轉租或用作其他抵押品,或任何其他侵犯公司權利的行為。

(四)偽造、塗改租車汽車登記牌、車牌,或者改變租車原狀,如改裝、翻新等。

(5) 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汽車用於各種測試或比賽,或將其用於牽引或增壓其他車輛。

(6)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車。

(7)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車購買非人壽保險。

(8)將租車帶出日本。

(9) 未經公司同意,拆除安裝在租賃汽車中的音響、汽車導航系統和其他設備並將其帶出車外。 此外,使用租車以外的車載工具、安裝輪胎、備用輪胎等。

(10) 未經公司同意允許攜帶寵物。 此外,即使您已同意,也不要讓您的寵物離開車內的狗窩。

(11) 因電動車或充電器處理不當而損壞或污損電動車或充電器。

(十二)其他違反第十條第一款借款條件的行為。

(13) 未經公司同意,承租人、司機或其關聯方不得從內部或外部對公司辦公室(營業所)或公司場所進行拍照、錄製或錄製,或在SNS等上發佈或分發圖像、音訊或視頻。

第20條(違章停車時的措施)

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非法停放租車的,承租人或司機應到對租車停放區域有管轄權的派出所到場,立即支付違章停車罰款,並承擔與違章停車有關的拖車、保管、收車等各種費用。

2. 如果公司接到警方關於租車無人看管停車違規的通知,公司應聯繫承租人或司機,立即移動或取走租車,並指示司機在租車期限屆滿時或公司指示的時間到辦事員警局處理違規行為,借款人或司機應遵守。 此外,如果租車被員警移動,公司可以自行決定從員警那裡取回租車。

3. 在發出前款規定的指示后,公司應自行決定通過交通違章通知書、付款單、收據等方式確認違章處理狀態,如果尚未處理,公司應將前款規定的指示發送給借款人或司機,直到處理完畢。 此外,公司應將他或她違反無人看管的停車行為通知借款人或司機,並提交公司規定的檔(以下簡稱“自我確認書”),大意是該人將作為違規者出現在員警局並遵守法律措施。 借款人或司機應遵守。

4.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應向警方提供必要的合作,以追究借款人或司機無人看管的違章泊車責任,提交自我確認書和包含租賃證明等個人資訊的材料,並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項規定的書面說明和自我認可書,以及租賃證明等材料。 可以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例如報告事實,並且借款人或司機同意這一點。

5.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的規定,公司支付疏忽違章費時,或公司承擔尋找承租人或司機所需的費用或移動、保管、取車等所需的費用時,公司應向借款人或司機支付以下金額(以下簡稱“違章停車相關費用”)。 ) 應收費。 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或司機應在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與違章停車相關的費用。

(1) 相當於疏忽違規費的金額

(2) 違章停車處罰由公司另行確定

(3)搜查費用及移動、保管、取車費用

6. 如果公司收到支付前款規定的疏忽違章費用的命令,或者承租人或司機未能在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全額支付同款規定的索賠金額,公司應將承租人或司機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提交給全國租車協會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Zen-Rekyo 系統”)。 我們將採取以下措施,例如註冊。

7. 如果借款人或司機根據第 1 款的規定被要求支付違章停車罰款,而借款人或司機未回應公司根據第 2 款處理違規行為的指示或公司根據第 3 款要求簽署自我認可辦公室的要求,或者公司認為有必要,則該費用應適用於第 5 款規定的疏忽違章費和違章停車罰款。 借款人或司機將支付違章停車費(以下簡稱“停車罰款”),金額由公司另行確定。 應該可以申請。

8. 儘管有第6款的規定,如果公司從借款人或司機處收到違章停車費的全部金額和第5款第3項規定的費用金額,則公司不得採取第6款規定的在Zenkyo系統中註冊汽車等措施,或刪除已在Zenkyo系統中註冊的數據。

9. 如果借款人或司機根據第5款向公司支付了公司要求的金額,並且借款人或司機支付了違章停車的罰款或稍後提出公開投訴,則取消支付疏忽違章費用的命令,公司將收到違章疏忽費用的退款,或者如果出示違章疏忽費用的支付收據。 公司應僅向借款人或司機退還相當於已支付的違章停車費的金額。 即使公司根據第 7 項收取違章停車費,也同樣適用。

10. 如果根據第6款的規定在Zen-Rekyo系統中註冊了某人,並且由於支付罰款等原因取消了支付疏忽罰款的命令,或者如果公司根據第5款的規定向公司全額支付了索賠金額,則公司應刪除在Zen-Rekyo系統中註冊的數據。

第21條(GPS功能)

承租人和司機同意,租車可能配備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簡稱“GPS功能”),租車的當前位置和路線將記錄在公司規定的系統中,公司將此類記錄的資訊用於以下目的。

(1)在租賃協議結束時,確保租賃汽車已歸還到指定地點。

(2) 在屬於第28條第1款規定的租車時,或認為為管理租車或履行租賃合同所必需時,確認租車的當前位置。

(3)用於行銷分析,以提高向借款人和司機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品質,提高客戶滿意度等。

2. 借款人和司機同意,當公司根據法律法規被要求披露時,或收到法院、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機構的披露請求或披露令時,公司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披露前款所述的 GPS 功能記錄的資訊。

第22條(行車記錄儀)

承租人和司機同意,租車可以配備行車記錄儀,承租人和司機的駕駛狀態將被記錄下來,公司將把這些記錄的資訊用於以下目的。

(1)發生事故時,確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

(2)在認為管理租車或履行租賃協定所必需時,檢查承租人和司機的駕駛狀況。

(3)用於行銷分析,以提高向借款人和司機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品質,提高客戶滿意度等。

2. 借款人和司機同意,如果公司根據法律法規被要求披露,或者收到法院、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機構的披露請求或命令,公司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披露前款所述行車記錄儀記錄的資訊。

第23條(退貨責任)

承租人或司機應在租賃期屆滿前將租賃汽車歸還給公司指定的歸還地點。

2.如果借款人或司機違反前款規定,借款人或司機應賠償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

3.如果承租人或司機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在租賃期限內歸還租車,則承租人或司機對給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害概不負責。 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或司機應立即與公司聯繫並按照公司的指示進行操作。

* NOC(非運營費)可能會適用。

第24條(退貨時的確認等)

承租人或司機應在公司在場的情況下歸還租車。 在這種情況下,除某些因正常使用而磨損的零件外,應按交貨時的狀態退回。

2.歸還租車時,承租人或司機應確認租車人或司機或乘客在租車內沒有遺留物品,公司不負責租車歸還后剩餘物品的保管。

第25條(借用期限變更時的租金)

如果借款人或司機根據第14條第1款更改借款期限,借款人或司機應支付與變更后的借款期限相對應的租金。

第26條(返回地點等)

根據第14條第1款的規定,承租人或司機變更規定的歸還地點時,如果變更歸還地點所需的轉運費用(轉讓費)超過初始轉讓費,承租人或司機應支付超出部分。 但是,即使轉讓費低於初始費用,我們也不會退還差額。

2. 根據第14條第1款,如果承租人或司機未經公司同意將租車歸還到指定歸還地點以外的地方,承租人或司機應支付更改以下指定歸還地點的罰款。

更改退貨地點的罰款=更改退貨地點所需的轉運費用的200% ×

* NOC(非運營費)可能會適用。

第27條(租車費的結算)

如果在還車時有任何未支付的超額費用、雜費、汽油費等,承租人應支付這些費用。

2.如果在還車時沒有加油(未加滿),承租人應支付按照公司另行規定計算的燃油費。

第28條(不歸還時的措施)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在租賃期屆滿后仍未將租車歸還到指定的歸還地點,並且未回應公司的歸還請求,或者如果發現由於承租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未歸還租車,公司將採取刑事訴訟等法律措施,並將未歸還的損壞情況報告給全國租車協會。 應採取在Zenkyo系統中註冊等措施。

2. 如果符合上述任何一項規定,公司應採取必要措施確認租車的下落,包括與承租人或司機的家庭成員、親屬、雇主和其他相關方的面談,以及車輛位置資訊系統的運行。

3. 如果適用第1款,承租人或司機應根據第33條的規定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並承擔取車和尋找承租人或司機所需的費用。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不對留在租車中的物品負責。

4. 在第 1 款適用的情況下,承租人或司機應事先同意,公司將在未經承租人或司機同意的情況下提計程車,並且不得對公司租車的撤回提出任何異議,無論是民事、刑事還是任何其他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不對留在租車中的物品負責。

5. 如果第1款適用,公司可以採取措施暫時取消租車的註冊。

第29條(發現故障時應採取的措施)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租車有任何異常或故障,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停止駕駛,與公司聯繫,並聽從公司的指示。

第30條(發生事故時應採取的措施)

如果租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涉及事故,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大小,都應採取法律措施,並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並聽從公司的指示。

(2) 根據前項說明修理租車時,除非經公司批准,否則應在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

(3)配合公司和與公司簽訂合同的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調查,並立即提交必要的檔。

(4) 與另一方就事故進行庭外和解或其他協定時,應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2. 除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借款人或司機應自行承擔處理和解決事故的風險。

3. 公司應為借款人或司機提供事故處理建議,並配合解決。

4. 如果發生涉及租車的事故,公司應採取必要措施確認租車的下落,包括與承租人和司機的家庭成員、親屬、工作場所和其他相關方的面談,以及車輛位置資訊系統的運行。

5、發生涉及租車的事故時,承租人和司機應負責按照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賠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並承擔取車和尋找承租人或司機所需的費用。

6. 為了確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公司應記錄配備車載事故記錄裝置的車輛的情況,例如發生碰撞或突然制動的情況。

7. 公司認為有必要時,應採取諸如驗證前款規定的記錄等措施。

第31條(發生盜竊時應採取的措施)

如果租車在使用過程中被盜或發生其他損壞,承租人或司機應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就近的警察報告。

(2) 立即向公司報告損壞情況,並聽從公司的指示。

(3)配合公司和與公司簽訂合同的保險公司對盜竊或其他損壞的調查,並立即提交所需的檔。

第32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賃合同)

使用過程中的故障、事故、盜竊或其他原因(以下簡稱“故障等”)。 如果租車無法使用,租賃合同應終止。

2.在前款的情況下,承租人或司機應承擔取車和修理租車所需的費用,公司不退還收到的租賃費。 此外,如果由於特殊合同而拖欠租金,或者由於租賃期延長等原因導致未結算金額,借款人應支付這些費用。 但是,如果故障是由於第 3 款或第 5 款中指定的原因造成的,則不適用。

3.如果故障是由於租賃前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則應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承租人將能夠從公司獲得更換的租賃汽車。 此外,提供替代租賃汽車的條件應比照適用於第7條第2款。

4.如果承租人沒有收到前款規定的替代租車,公司應全額退還收到的租賃費。 如果我們無法提供替代租車,則同樣適用。

5. 如果由於承租人、司機或公司的原因而發生故障,公司應從收到的租金中扣除從租賃到租賃合同終止期間對應的租金后,將剩餘金額退還給借款人。

6.如果租車在使用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租車無法使用,則終止租賃合同。

7. 如果承租人屬於前款規定,承租人應通知公司,並支付與租車可以使用期間相對應的租賃費。 如果您已經收到全額款項,則不適用。

8. 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和司機不得就因無法使用租車而造成的損失向公司提出任何索賠,但本條規定的措施除外。

第33條(補償和業務補償)

承租人或司機應賠償第三方或公司在使用承租人或司機租用的租車(包括代理人根據第39條第1款的規定租用的租車)期間造成的任何損害。 但是,這不包括可歸因於公司的情況。

2.在前款規定的本公司損失中,因事故、盜竊、因承租人或司機原因造成的故障造成的損害,以及因租車的污漬、氣味等原因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租車而造成的損壞,應按照價目表的規定賠償損失或業務賠償,承租人或司機應支付相同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保險及賠償)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根據第33條第1款負有賠償責任,則應根據公司為租車簽訂的非人壽保險合同和公司建立的賠償制度支付以下限額內的保險或賠償。

               

(1)人身傷害賠償:无限制(包括强制责任保险3,000万日元)

               

(2)客觀賠償:无限制(免赔额5万日元)

 

(3)車輛賠償:至车辆实际价值(免赔额5万或10万日元)

 

(4)人身傷害賠償:最高3,000万日元

 

為了申請人身傷害賠償,必須向警方報告人身傷害情況,並接受醫生的定期治療。

此外,其他事項應符合本公司保險的非壽險規定。

2. 如果保險單或賠償制度屬於免責理由,則不支付第 1 款規定的保險或賠償。

3.未支付保險金或賠償金的損害,以及超過根據第1款規定支付的保險金額或賠償金的損害(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單計算的損害金額),應由借款人或司機承擔,但特殊合同的情況除外。 但是,根據《應對嚴重災害特別財政措施法》(昭和37年第150號法律)第2條被指定為嚴重災害的災害(以下簡稱“嚴重災害”)。 如果損壞與在指定為嚴重災害的地區丟失、損壞或以其他方式損壞的租車有關,則不應要求承租人或司機賠償損失,除非承租人或司機在發生損壞時故意或重大過失。

4. 如果公司支付了由借款人或司機承擔的損害賠償金,借款人或司機應立即向公司償還公司支付的金額。

5. 相當於第1款規定的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費的金額和相當於公司規定的補償制度的註冊費的金額包含在租金中。

6. 非人壽保險及本賠償制度不適用於未向警方或本店報告的事故、屬於非人壽保險單免責條款的事故、租賃后根據第11條第1項第1項至第5項第2項第1項或第19條第1項至第13項發生的事故,以及租賃期未經許可延長後發生的事故。

【補充規定1】關於免責補償與停業補償(NOC)

如顧客發生事故或造成車輛損傷,無論是否進行修理,均需支付本公司所規定的免責補償費與停業補償費(以下簡稱「NOC」)。
NOC是指為了補償車輛因無法提供出租服務期間所造成的營業損失而需支付的費用。

已支付的免責補償費與NOC均不予退還。

  • 免責補償費:最高150,000日圓

  • 停業補償費(NOC):最高50,000日圓

至於是否進行修理及修理方式,將由本公司全權決定,顧客不得指定或要求修理與修理方式。

第35條(租賃合同的解除)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屬於以下任何一項,公司可以在沒有任何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取消租賃合同,並立即要求歸還租車。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會將收到的租金退還給借款人。 但是,如果由於特殊合同而拖欠租金,或者由於借款期限延長等原因導致未結清的金額,借款人應支付這些費用。

(1) 違反本條款時。

(2)因承租人或司機的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或租車損壞或故障時。

(3) 適用第11條第1款的任何一項時。

第36條(同意的終止)

即使租賃正在使用中,承租人也可以在公司同意歸還租車並支付下款規定的取消費用后取消租賃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從收到的租金中退還給借款人,扣除與租賃期間相對應的租金,然後退還借款人的剩餘金額。

2. 前款規定的取消時,借款人應向本公司支付以下取消費用。

取消費用={(租賃合同期間對應的租金)-(從租賃到取消期間對應的租金)}×50%

第37條(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

我們獲取和使用借款人或司機的個人資訊的目的如下。

(1)作為根據《道路運輸法》第80條第1款獲得租車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準備租賃證明等,執行作為營業執照條件所需的事項。

(2)通過發送廣告材料、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承租人或司機介紹公司經營的租賃汽車、二手車和其他產品,提供相關服務等,以及舉辦各種活動、活動等。

(3)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核實借款人或司機的身份,並審查是否可以簽訂租賃合同。

(4) 通過郵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問卷調查,以開發產品或考慮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措施。

(5) 對個人資訊進行統計匯總和分析,並創建已處理成無法識別或識別個人的形式的統計數據。

(6)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集團公司和我們的合作公司提供以下個人資訊。 但是,我們將應本人的要求停止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訊。

需要提供的專案:位址、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號碼以及與客戶交易相關的資訊

2.出於第1款各項規定的目的以外的目的獲取借款人或司機的個人資訊時,將事先明確說明使用目的。

第38條(同意註冊和使用個人資訊)

如果借款人或司機屬於以下任何一項,則個人資訊包括承租人或司機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 您同意,您將在Zen-Rekyo系統中註冊不超過7年,並且該資訊將被全國租車協會、作為其成員的地區租車協會以及作為這些協會成員的租車公司用於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進行篩選。

(1)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的規定,公司被責令支付疏忽違章費時。

(2) 如果公司未全額支付第 20 條第 5 款規定的違章停車相關費用

(3) 確認存在第28條第1款規定的不退貨時

第三十九條(代理借貸)

如果公司無法借出申請人所需的車輛類型、車輛名稱或型號的租車(包括租車不在收到申請的營業所的情況)。 儘管有第10條第1款的規定,但以下事項應與申請人確認,並徵得申請人的同意,才能從其他租車企業接收租車並將其借給申請人。 (這稱為“代理借貸”。 )

(1)如果發生事故或故障等問題,如果根據公司的條款和條件適用提供租車的公司的租賃協定對使用者更有利,則應適用公司的條款和條件。

(2) 租賃證明必須採用第3款規定的特殊格式。

(3) 必須附上提供服務的租車公司的租賃協定。

2.在代理貸款的情況下,應適用提供租車的租車公司的租車協定。

3.在代理租賃的情況下,基本通知中規定的“租賃證明”應採用提供租賃汽車的經營者指定的格式,或以公司另行確定的代理租賃專用格式的租賃證明的形式。

4. 如果借給借款人的車輛發生故障或其他故障,公司應以與租用公司擁有的租車相同的方式配合車輛供應商進行的維修和其他程式,並採取措施確保借款人或司機的便利。

第四十條(抵銷)

如果公司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對借款人或司機負有財務義務,公司可以隨時抵消借款人或司機對公司的財務義務。

第41條(消費稅、地方消費稅)

借款人或司機應承擔根據本條款和條件對交易徵收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應支付給公司。

第42條(滯納金)

如果借款人或司機和公司未能履行本條款和條件下的財務義務,借款人或司機應按年利率 14.6% 向另一方支付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附則)

本公司可以單獨制定本條款的細則,該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 如果公司制定了單獨的詳細規則,公司應將其張貼在公司的各商店中,並將其包含在公司發行的小冊子、價目表、網站等中。 如果對此進行更改,則同樣適用。

第44條(重要事項資訊的提供)

本公司應努力在出租物業前以清晰明瞭的表述向借款人提供資訊,包括借款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業務賠償的詳細資訊、本公司保險或賠償制度的細節和條件、借款人發生故障、事故或盜竊時應採取的措施、非法停車時應採取的措施以及延遲歸還時應採取的措施。

2. 借款人應努力理解條款和條件的內容。

第45條(合意管轄裁判所)

如果對本條款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無論投訴金額多少,對本公司總公司、分支機構或各店鋪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均應為約定的管轄法院。

附則

這些條款和條件將於 2025 年 6 月 3 日生效。

※本合同將以日語締結,附加於本合同之繁體中文翻譯僅供參考之用,該翻譯並不對當事方產生任何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