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和条件
请注意,必须使用承包商名下的信用卡付款!
申请年龄限制为 23 周岁及以上(获得许可证 3 年后,同样适用于接送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一般条款和条件的适用
公司 "将出租汽车(以下简称 "租车")借给 "借车人","借车人 "应按照本 "一般条款 "和 "详细规定"(以下统称 "一般条款")借用 "租车"。 本《一般承运条款》中未规定的任何事项应受法律或一般惯例管辖。在不违反本运输总则、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的前提下,公司可接受特殊协议。 如有特别协议,应以特别协议为准。
第二章 预订
第2条 保留的申请
承租人在同意租车总则和另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等后,应按另行规定的方法事先提出申请,并注明车辆等级、开始租用的日期和时间、租用地点、租用期间、返回地点、驾驶员、是否需要设备及其他租用条件(以下简称 "租用条件")。 本公司可通过指定租用日期、时间、地点、期间、归还地点、驾驶员、是否需要设备及其他租用条件(以下简称 "租用条件")来进行预约。
如果公司收到承租人的预订请求,作为一般规则,公司应在其拥有的租赁车辆范围内接受预订。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方应支付另行规定的预约申请费,除非本公司另行授权。
第3条 预订的变更
承租人如需变更前条第1项规定的租用条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4条 预约的取消等
承租人可通过另行规定的方式取消预约。
在预约的租借开始时间至少1小时后,如租借人仍未开始办理租借合同(以下简称 "租借合同")的签订手续,则视为取消预约。
在前两款的情况下,承租方应向本公司支付另行规定的解约金,本公司将在支付解约金后向承租方返还预订押金。
因本公司的原因而取消预约或未签订租借合同时,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预约保证金。
如果由于意外事故、失窃、未归还、召回、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不可归咎于承租人或本公司的原因,导致租用协议无法签订,则预订将被视为取消。
第 5 条 替代租车
公司 "无法提供承租方预约的车型和级别的租车时,将提供与预约车型和级别不同的租车(以下简称 "替代租车")。 如果公司无法提供承租方预订的类型和级别的租车,公司可要求承租方提供与预订类型和级别不同的租车(以下简称 "替代租车")。
承租方接受前款要求时,除车型和级别外,本公司将按照与预约时相同的条件提供替代租车。 但是,如果替换租车的租车价格高于预约车辆等级的租车价格时,则按照预约车辆等级的租车价格计算;如果替换租车的租车价格低于预约车辆等级的租车价格时,则按照替换租车的车辆等级的租车价格计算。
承租人有权拒绝第 1 款所述的替换租车的租金报价并取消预订。
在前款的情况下,如果根据第1项的规定无法出租的原因是由于本公司的原因,则根据第4.4条的规定视为取消预约,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预约保证金。
在第3项的情况下,如果根据第1项无法提供租车服务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本公司,则应按照第4条第5项的规定视为取消预约,本公司应退还已收取的预约保证金。
第 6 条 责任免除
除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情况外,公司和借款人不得因取消预订或不执行租赁合同而相互索赔。
第 3 章:移交出租
第七条 租赁协议的订立
借车人应说明第2条第1项规定的租用条件,公司应在本运输总则、收费标准等中明确租用条件,签订租车合同。 但是,没有可供租用的车辆,或者借车人或驾驶员属于第 8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中任何一项的情况除外。
租赁协议签订后,借车人应向公司支付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的租赁费用。
根据监管部门的规范性通知(注释 1),"公司 "应在签订租车合同时,要求借车人在第 14.1 条规定的租车簿(租车单)和租车证明上填写驾驶员姓名、地址、驾驶证类型和驾驶证号码(注释 2),或附上驾驶证复印件,并要求借车人在第 14.1 条规定的租车簿(租车单)和租车证明上填写驾驶员姓名、地址、驾驶证类型和驾驶证号码(注释 3)。 指定驾驶员(以下简称 "驾驶员")。 借款人须出示其指定司机(以下简称 "司机")的驾驶执照,并提交驾驶执照复印件。 如果借款人是驾驶员,借款人应出示本人的驾驶证并提交驾驶证复印件;如果借款人和驾驶员不同,借款人应出示借款人和驾驶员的驾驶证并提交驾驶证复印件。 注: 监管机构的基本通知是指国土交通省汽车运输局局长发布的 "关于汽车租赁的基本通知"(1995 年 6 月 13 日《日刊》第 138 期)第 2(10)和(11)条。
注驾驶执照指《道路交通法》第 92 条规定的驾驶执照,其形式为单独的表格 14,即《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 19 条规定的驾驶执照。
在签订租车合同时,公司可要求借车人和驾驶员提交除驾驶证以外的其他能够证明借车人身份的证件,并对所提交的证件进行复印。
签订租车协议时,公司应要求借款人和司机提供手机号码或其他信息,以便公司在租车期间与借款人和司机取得联系。
签订租赁合同时,公司可要求借款人使用信用卡或指定其他付款方式。
在签订租车合同时,公司可在公司节假日之前至之后连续向借款人和司机出租车辆。 在这种情况下,借车人和驾驶人可以租用车辆,但有一项谅解,即他们不会提出任何损害赔偿要求,也不会就以下事项提出任何异议
签订租车合同后,本公司租用的车辆将配备位置信息系统和行车记录仪。
节假日期间,本公司将不提供电话服务,店铺也将关闭。
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或事故,本公司将无法进行处理。
第 8 条 拒绝签订租车协议
如借用人或驾驶人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得签订租车协议。
(1) 驾驶员未出示驾驶拟租车辆所需的驾驶执照。
(2) 发现驾驶人受酒精影响。
(3) 租用的车辆被认为受麻醉剂、兴奋剂、稀释剂等影响时。
(4) 虽然没有儿童座椅,但允许未满 6 岁的婴儿乘坐时。
(5) 租车人或驾驶员被认定为帮派成员、帮派组织成员或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组织成员时。
如果租车人或驾驶员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公司可拒绝签订租车合同。
(1)预约时指定的驾驶员与签订租赁合同时的驾驶员不一致时。
(2) 在前几次租赁中存在拖欠租金的情况。
(3) 驾驶员在以前的租赁交付中有第16条所列行为的。
(4) 过去的租赁(包括其他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租赁)。 (4) 在以往租车(包括其他租车经营者的租车)中发生第17条第6款或第22条第1款所列任何行为。
(5) 以前租车时,因违反租车条件或保险条款而未投保汽车保险。
(6) 未满足另行规定的条件时。
(7) 根据本公司的标准判断,租用车辆对本公司或其他客户造成损害时。
在前两款的情况下,如果已与借车人预约,则视为取消预约,并在借车人支付预约取消费用后,将已收取的押金退还给借车人。
第九条 租赁协议的订立
当借车人向本公司支付租金,本公司向借车人交付租赁车辆时,租赁协议即告订立。 在此情况下,已收取的订金应作为租金的一部分。
前款所述的交付应在第2.1条规定的租用开始日期和时间,在同款规定的租用地点进行。
第 10 条 租金
租金是指下列各项费用的总和,公司应在收费标准中明确标明各项费用的金额或计算依据。
(1) 基本费用
(2) 特殊设备费
(3) 单程费
(4) 燃料費
(5) 車輛調度及接載費
(6) 其他收費
基本费用以敝公司向地区交通局交通处处长申报的费用为基准,在租车时执行。
根据第 2 条的规定预约后,本公司修改租车费用时,以预约时的费用和交付租车时的费用中较低者为准。
第11条 租赁条件的变更
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如借款人希望变更第7.1条规定的租赁条件,必须事先征得 "公司 "的同意。
如前款规定的租用条件的变更会影响出借业务,则 "公司 "不得接受。
第十二条 检查、维修和检验
本公司应根据道路车辆法第48条(定期检查和维护)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并在租赁车辆出租前进行必要的维护。
本公司将按照《道路车辆法》第 47 条第 2 款(日常检查和维护)的规定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护。
租车人或驾驶人应根据另行提供的检查表,对车辆外观及附件进行检查,确认是否进行了前两款规定的检查和维护,以及租赁车辆在维护方面是否存在缺陷,是否符合租赁条件。
在进行前款所述的检查后,如发现租用车辆有任何缺陷,本公司将立即进行必要的维修等。
第十三条 租赁证的交付和携带
公司交付租车时,应向承租人或驾驶员出具规定的租车证,载明区交通局局长规定的事项。
从交付租车到归还本公司期间(以下简称 "使用期间"),承租人或驾驶员有权按照区交通局局长规定的方式使用租车。 租车人或驾驶员自交付租赁车辆时起至归还本公司时止(以下称 "使用期间"),应携带根据前款规定签发的租赁凭证。
租车人或驾驶人遗失租车卡时,应立即通知公司。
还车时,租车人或驾驶人应同时向公司归还租车卡。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用车辆期间,应作为一名优秀的管理者,尽职尽责地使用和保管租用车辆。
第 15 条 日常检查和保养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道路车辆法》第47条第2款(日常检查和维护)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并在每天使用前进行必要的维护。
第 16 条 禁止行为
租用人或驾驶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未经本公司根据《道路运输法》同意和许可,将租赁车辆用于汽车运输或类似用途。
将租赁车辆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允许第 7 条第 3 款规定的租赁凭证上指定的驾驶员以外的任何人驾驶租赁车辆。
将租车转租给他人或将租车作为抵押物提供给他人,或做出任何可能侵犯本公司权利的行为。
伪造或更改租用车辆的车牌或车辆号牌,或对租用车辆进行改装或翻新等改变租用车辆原状的行为。
未经本公司同意,将租用车辆用于任何形式的测试或比赛,或用于拖曳或推动其他车辆。 (此外,严禁超速行驶、在山路上行驶时发出刺耳的噪音、在车辆行驶时拉侧刹或在封闭的赛道上行驶)。
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车。
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为租用车辆投保车损险。
将租赁车辆带出日本国境。
其他违反第7.1条规定的租车条件的行为。
未经本公司的指示,擅自改变租车内设置的设备(行车记录仪)的设置、拆卸或进行其他操作。
第十七条 非法停车时的处理措施
租借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租借人或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违法停车时,租借人或驾驶人应支付违法停车的罚款等,并承担与违法停车相关的拖车费、保管费等费用。
如本公司从警方获悉租用车辆违章停放,本公司将通知租用人或驾驶人,并指示租用人或驾驶人尽快移动租用车辆,并在租期结束前或本公司指示的时间前到处理租用车辆的警察局处理违章,租用人或驾驶人应遵守该指示。 租车人或驾驶员应遵守这一指示。 如果租用车辆被警方移动,公司可自行决定从警方处收回租用车辆。
本公司在下达前款指示后,将酌情通过交通违章通知书、缴款单或收据等确认违章情况,如违章未处理完毕,本公司将向承租人或驾驶人下达前款指示,直至违章处理完毕。 此外,本公司将要求承租人或驾驶人在本公司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 "自我确认书")上签字,表明承租人或驾驶人有违章弃车的事实,并同意作为违章者前往派出所等接受法律处理。 承租人或司机应遵照执行。
在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向警方提供必要的配合,通过提交自我认证书、租赁证明书及其他包含个人信息的文件等,追究承租人或驾驶人的弃车违章责任,同时根据道路交通法第51条第4款第6项的规定,向公安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自我认证书和租赁证明书等,并向警方提供调查该违章行为所需的事实和信息。 本公司可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如向公安委员会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4条第6项规定的书面答辩书和书面确认书、租赁证明书等文件,并报告事实,承租人或驾驶员对此表示同意。
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51 条第 4 款第 1 项的规定,在收到违章停车罚单并支付罚单后,或在寻找承租人或驾驶人或移动、保管、提取车辆时发生费用时,本公司应向承租人或驾驶人支付以下金额("违章停车罚单相关费用")。 承租人或司机应支付以下金额(以下简称 "违章停车相关费用")。 在此情况下,"公司 "应向承租人或司机收取以下金额(以下简称 "违章停车费用")。 在此情况下,承租方或驾驶员应在 "公司 "规定的日期前支付违章停车费。
(1) 相当于违章停车费用的金额
(2) 公司另行规定的违章停车罚金。
(3) 因寻找车辆、移动、保管或提取车辆而产生的费用。
本公司在接到前款规定的过失罚金缴纳命令时,或者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内,承租人或驾驶人未按前款规定足额缴纳罚金时,本公司应将承租人或驾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驾驶证号码等信息通知全国汽车租赁协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信息管理系统")。 本公司将在全国汽车租赁协会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ZENREKYOKYO系统")中登记租车人或驾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驾驶证号码等信息。 在全国汽车租赁协会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ZENREKIYO 系统")中登记租车人或驾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驾驶执照号码等信息。
(3) 根据第1项规定,承租人或驾驶人因违章停车而被要求支付罚款时,若承租人或驾驶人不服从本公司根据第2项规定发出的违章处理指示或本公司根据第3项规定要求其签署自行授权书,本公司将按照第5项规定支付罚款和停车罚金。 如借用人或駕駛人不遵照本公司根據第 2 段的指示處置車輛,或不遵照本公司根據第 3 段的要求簽署自行授權書,本公司可向借用人或駕駛人收取停車罰款,款額由本公司另行釐定(下段稱 "停車罰款"),用作第 5 段規定的停車罰款和停車罰款。 公司 "可向 "借款人 "或 "驾驶人 "收取 "公司 "另行规定的金额(下段称为 "停车罚金")。
尽管有第6项的规定,但 "本公司 "在收到承租人或 "驾驶人 "支付的停车费和第5.3项规定的全部费用后,将不再采取第6项规定的在 "善行系统 "中登记等措施,或删除已在 "善行系统 "中登记的数据。
如果承租人或驾驶人按照第5项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了本公司要求的金额,并且支付违章停车罚金的命令被取消,本公司因承租人或驾驶人日后支付了违章停车罚金或因承租人或驾驶人被起诉而收到了违章停车罚金的退款,则本公司不支付承租人或驾驶人已经支付的金额。 在公司收到违章泊车罚款退款的情况下,公司仅向承租人或司机退还相当于公司已支付违章泊车罚款的金额。 如果本公司已根据第 7 款的规定支付了违章停车罚款,也应适用同样的规定。
根据第6项规定在 "臻乐游 "系统中登记的车辆,因支付罚金等而取消停车罚金支付命令,或者根据第5项规定向 "本公司 "全额支付了 "本公司 "要求的金额时,"本公司 "将删除在 "臻乐游 "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第 5 章:偿还
第 18 条 归还责任
租用人或驾驶员应在租用期满前将租用车辆归还到公司指定的归还地点。
如承租人或驾驶员违反前款规定,承租人或驾驶员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租车无法在租车期限内归还的,承租人或驾驶人对本公司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系,并按照本公司的指示行事。
第19条 返还时的确认等
租车人或驾驶员应在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归还租车和设备。 租车人或驾驶人应按照交付时的状态归还租车和设备,但因正常使用而磨损的部件除外。
归还租车时,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确保租车内没有承租人、驾驶员或乘客遗留的物品,公司不负责保管归还租车后遗留的任何物品。
第二十条 租期变更时的租金
根据第11.1条的规定变更租用期间时,承租人或驾驶人应支付变更后的租用期间相应的租金。
第21条 还车地点等
如根据第11.1条的规定变更还车地点,则借用人或驾驶人应承担因变更还车地点而产生的还车费用。
根据第11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本公司同意,租车人或驾驶人将租赁车辆归还至指定归还地点以外的地点时,租车人或驾驶人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变更归还地点的违约金。 变更还车地点的违约金 = 因变更还车地点所需的往返费用 x 300%。
第 22 条 不返还时应采取的措施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租赁期间届满后仍未将租赁车辆归还至指定的归还地点,且对本公司的归还要求不予回应时,或因承租人下落不明而被认定为未归还租赁车辆时,本公司将采取刑事起诉等法律措施,并向全国汽车租赁协会进行投诉。 本公司将向全国汽车租赁协会报告不归还车辆造成的损失,并采取在ZENREKYOU系统中登记等措施。
出现前款情况时,本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询问租车人或驾驶人的家人、亲属、雇主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启动车辆定位信息系统,以确认租车人或驾驶人的行踪。在适用第 1 款的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人应按照第 28 条的规定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取回租赁车辆和寻找承租人或驾驶人的费用。
第六章 发生故障、事故或失窃时应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发现故障时应采取的措施
租车人或驾驶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租车有任何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驾驶租车,通知本公司并听从本公司的指示。
第24条 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措施
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立即停止驾驶,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我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我公司的指示进行处理。
(2)按照前项的指示,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厂对租赁车辆进行修理,除非本公司另行授权;以及
(3)配合本公司及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并及时提交本公司要求的文件等。
(4) 在就事故与对方达成和解或其他协议之前,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
除采取前款所述措施外,承租人或驾驶员应自行处理和解决事故。
公司应就事故的处理向承租方或驾驶员提供建议,并配合事故的解决。
如果租车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车辆时发生事故,租赁合同应随之终止。 在此情况下,租车人或驾驶员应立即归还租赁车辆,公司将不退还租车人或驾驶员已收取的租金。
第 25 条 发生盗窃时的措施
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失窃或其他损坏时,承租人或驾驶员应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报案。
立即向本公司报告损坏情况,并听从本公司的指示。
配合本公司及与本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对失窃或其他损失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交本公司要求的文件等。
第 26 条 因无法使用而终止租赁合同
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事故、盗窃或其他原因(以下简称 "故障等")时,租车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 在使用期间,由于故障、事故、盗窃或其他原因(以下简称 "故障等")导致车辆无法使用时,租车合同终止。
发生前款情况时,租车人或驾驶员应承担取回和修理租车的费用,本公司不退还已收取的租车费用。 但因第3项或第5项规定的原因而发生故障时,不在此限。
如果故障是由于租车前就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则应视为签订了新的租车合同,本公司可向租车人提供替换租车。 第 5.2 条应比照适用于提供替换租车的条款和条件。
如承租人未收到前款规定的替代租车,公司应全额退还已收租金。 如果本公司无法提供替代租车时,也将适用同样的规定。
由于非承租人、驾驶员或本公司的原因造成故障时,本公司将从已收取的租车费用中扣除从租车到解除租车合同期间的租车费用后,向承租人退还剩余的租车费用。
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於本條規定以外的因租車無法使用而造成的任何損害,均不得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賠。
第 7 章 补偿和赔偿金
第 27 条 赔偿和商业补偿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给第三方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赔偿。
前款规定的本公司的损害赔偿中,因事故、盗窃、可归责于承租人或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的故障或因污渍、异味等导致本公司无法使用租赁车辆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应按收费标准规定,由承租人或驾驶员向本公司支付。
第 28 条 保险和赔偿
承租人或驾驶员根据第 27.1 条的规定负有赔偿责任时,将根据本公司为租赁车辆签订的损害保险合同和本公司规定的赔偿制度,在以下限额内支付保险金或赔偿金。
(1)人身伤害赔偿 每人无限额
(2) 财产赔偿:每次事故无限额(免赔额为 100 000 日元)。
(3) 车辆赔偿--每次事故的市场价值(免赔额为 100,000 日元)。
(4) 乘客伤害赔偿 每位乘客不限额。
如果适用保单或赔偿方案中的任何除外责任,则不支付第 1 款规定的保险或赔偿。
未支付保险金或赔偿金的任何损失,以及超出第1款规定的保险金或赔偿金的任何损失,应由借车人或驾驶员承担。
如果公司支付了应由借款人或司机承担的任何损失,借款人或司机应立即向公司偿还公司支付的金额。
租车费用中应包括相当于损害保险保费的金额和相当于第1款规定的公司提供的赔偿计划认购费的金额。
(1) 免除责任赔偿制度
车辆和财产损失免责赔偿制度。 这不是保险。
该制度是在发生事故时对顾客的财产和车辆的免赔额进行补偿。
请在租车时申请。 (租车手续完成后不能加入或取消保险)。
所有驾驶员必须在租车时申请。
CDW 投保费:每天 1,100 - 8,000 日元(含税)。
详情请参见费用表。
(2) 保险和赔偿计划以及车辆和财产事故免赔额赔偿计划的豁免。
客户必须按照租赁协议使用租赁车辆。
因下列驾驶方式或条件造成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基本费率中包含的上述保险和赔偿方案以及车辆和财产损失免赔额(CDW)赔偿方案将不适用。
如果公司支付了客户应承担的损失或损害赔偿,客户必须立即向公司支付该金额。
如果没有采取规定的程序,例如在事故现场与警方和公司联系
无论损失大小、对方是否在场、是肇事者还是受害者造成的损失,都请在事故现场与警方和公司联系。
违反租车合同时
违反道路交通法或其他法律、酗酒、吸毒、擅自延长租车期限、由借车人或租车时约定的驾驶员以外的人驾驶车辆、
醉酒后租车、无证驾驶、鲁莽驾驶、违反公序良俗使用租赁车辆、未经公司同意解决纠纷或冲出道路、
未向警察和本公司如实报告事实、违反租赁合同总则第 16 条禁止行为使用租赁车辆等。
如果保险条款或赔偿方案属于责任免除或赔付除外的情况,例如
故意、饮酒、吸毒造成的损坏,车辆全损时的拖车费、爆胎或轮胎损坏、车轮盖丢失等杂费。
此外,对客户(承租人或驾驶员)拥有、使用或控制的财产造成的损坏。
与钥匙绑定有关的开锁工作,以及因丢失钥匙而产生的制作钥匙的费用。
在使用或管理车辆过程中发生故障。
因钥匙插在车内停车而被盗造成的损失、因妨碍停车等造成的损失、车内设备的污损或异味、设备丢失、
因操作不当和安装链条及载体造成的损坏,在海滩、河床、赛道等处驶离道路造成的损坏。
(3) 非运营费(NOC)
如果发生非本公司过失的事故、盗窃、故障或污损,需要对车辆进行修理或清洁,则无论损坏程度或修理所需时间等如何,都将收取以下金额作为期间运营补偿的一部分。
在此期间,无论损坏程度和修理时间如何,都将收取以下金额作为营业补偿金的一部分。
NOC 不收取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4) 拖车费和其他费用将另行收取。
如果将车辆送回预定的办事处(可自驾车) 150,000 日元
其他(上述以外) 300,000 日元
第 8 章 租赁协议的取消
第二十九条 租赁合同的解除
如租车人或驾驶员违反本使用条件或第8条第1项中的任何一项,"公司 "可不经通知或要求而解除租车合同并要求租车人归还车辆。 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不退还已收取的租车费用。
第 30 条 解除合同
即使车辆仍在使用中,经本公司同意并支付下款规定的解约费后,租车人可解除租车合同。
承租人根据前款规定解除租赁合同时,应向本公司支付以下解除费用。 解约金={(租赁合同的基本费用)-(从交付到归还期间的基本费用)}×100%。
第 9 章 个人信息
第 31 条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公司获取和使用承租人或司机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1) 作为根据道路交通法第80条第1项获得汽车租赁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出具租赁证明等作为经营许可条件的必要事项。
(2)通过发送广告资料、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承租人或驾驶员介绍本公司经营的出租汽车、二手车等商品和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及举办的各种活动、宣传活动等。
(3) 在签订租车合同时,对申请人或驾驶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和审查。
(4) 对承租人或驾驶员进行调查,以便规划和开发本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或考虑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措施。
(5) 对个人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无法识别或指明个人的形式编制统计数据。
如果获取借款人或驾驶员的个人信息用于第 1 款未指明的目的,则应事先明确说明其使用目的。
第 32 条 同意登记和使用个人信息
承租人或驾驶人同意,在签订租车合同时,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驾驶执照号码等个人信息将被登记在 "ZENREKYOU "系统中,登记期限不超过7年,并由全国汽车租赁协会、地区汽车租赁协会会员及其会员租车公司用于筛选目的。 顾客同意将其个人资料(包括驾驶执照号码等)登记在 ZENREKYOU 系统中,登记期限不超过 7 年,全国租车协会、其成员地区租车协会及其成员租车公司在签订租车合同时将使用这些资料进行筛选。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51-4(1)条规定,公司被责令支付弃车罚款时。
未向本公司全额支付第17条第5项规定的违章停车相关费用时
根据第 22 条第 1 款的规定,公司被视为未退款时。
第十章 杂项规定
第 33 条 抵消
本公司可随时将承租人或司机根据本运输条件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项抵消。
第34条 消费税
承租人或司机应向公司支付根据本运输条件对交易征收的任何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第35条 逾期付款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和公司未能履行本运输条件项下的任何财务义务,承租人或司机和公司应向另一方支付逾期付款费,年利率为14.6%。
第三十六条 附则
公司 "可就本 "一般条款和条件 "制定单独的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与本 "一般条款和条件 "具有同等效力。
当 "公司 "制定了单独的详细规定时,应将其张贴在 "公司 "的营业场所,并将其纳入 "公司 "发行的宣传册、价目表等。 在发生变更时也应如此。
第 37 条 管辖法院
因本通用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时,无论索赔金额大小,均以本公司总部、分公司或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法院、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 11 章 补充条款
本通用条款自 2024 年 1 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