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項
第1條(條款的適用)
本公司將依據本條款(以下簡稱「條款」)及細則向承租人出租車輛(以下簡稱「租賃車輛」),承租人應在了解本條款及細則後租賃車輛。
本條款及細則未盡事宜,適用法律或一般慣例。
2. 本公司在不違反條款精神及細則、法律法規和一般慣例的範圍內,可以訂立特殊協議。如有特別約定,則特別約定優先於本條款及細則。
3. 如果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指定了承租人以外的駕駛員,承租人應告知駕駛員條款和條件以及詳細規定中規定的駕駛員義務和事項,並確保駕駛員遵守。
第 2 學期
第二條(預約申請)
租車時,承租人必須同意本公司規定的價格表及其他條款,並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方式進行預約,提前明確註明車輛等級、使用目的、租賃開始日期和時間、租賃地點、租賃期限、歸還地點、駕駛員、是否需要兒童座椅等配件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簡稱「租賃條件」)。
2. 原則上,當承租人作出預訂時,本公司將在本公司所擁有的租賃車輛範圍內及本公司認可的租賃條件內接受預訂。此時,除非本公司另有許可,租賃人應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預訂申請費用。
第 3 條(保留的變更)
若租賃人希望變更租賃條件,必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條(取消預約等)
租賃人和公司應在第2條第1款規定的租賃開始日期和時間之前簽訂租賃汽車的租賃協議。
2. 租賃人和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指定的方式取消預訂。此外,如果租車合約(以下簡稱「租車合約」)在預訂的租車開始時間後超過一小時仍未訂立,則無論何種情況,預訂都將被視為取消。
3. 若因租賃人的原因取消預約,租賃人應向本公司另行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預約取消費,在支付該預約取消費後,本公司應將已收到的預約申請費退還給租賃人。
4. 若因本公司的原因取消預訂,本公司應將已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退還給租賃者,並支付本公司規定的罰款。
5. 如因前兩款以外的原因未能訂立租賃協議,則預訂將被視為取消。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向承租人退還已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
6. 除本條及下條規定外,承租人與本公司不得就取消預訂及租賃合約未訂立相互提出任何索賠要求。
第五條(替代租車)
若本公司無法租用符合承租人所預留條件的車輛,例如車輛類別、配件、吸煙或非吸煙狀態、傳動規格等(以下簡稱「條件」),本公司將立即通知承租人。
2 在前款的情況下,當本公司能夠按照預訂條件以外的條件租用汽車時,儘管有前條第4款和第5款的規定,本公司仍可向承租人提供按照與預訂條件不同的條件租用汽車(以下稱為「替代租車」)。
3. 當承租人依前款接受申請時,本公司應依照與預訂時相同的租賃條件租賃替代車輛,但未符合的條件除外。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應支付替代租車的租車費用或預訂條件下的租車費用中較低者。
4. 若承租人拒絕第2款規定的申請,則預訂將被取消,並且預訂申請費等的處理應適用前條第5款的規定。
第六條(預訂服務)
承租人可透過豐田租車預訂中心、旅行社、關聯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商」)代表本公司處理預訂事宜。
2. 承租人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時,對預訂的任何變更或取消,應向提出申請的代理人進行。
第 3 項
第七條(租賃協議的訂定)
承租人將租賃條件明示,本公司也將在條款和條件、費用表等中明確說明租賃條件,然後訂立租賃協議。
2. 根據基本通函第2條第(10)款和第(11)款,為了在第13條規定的租賃登記簿(原始租賃單)和租賃協議中記錄駕駛員的姓名、地址、駕駛執照類型和駕駛執照號碼,或附上駕駛執照的副本,公司將要求租賃人在簽訂租賃協議時出示租賃人指定的駕駛執照的駕駛執照號碼,並在該執照公司認為此時,如果承租人是駕駛員,則應出示其駕駛執照,並且如果公司要求,應提供其駕駛執照的複印件;如果承租人和駕駛員不是同一人,則應讓駕駛員出示其駕駛執照,並且如果公司要求,應讓駕駛員提供其駕駛執照的複印件。
3. 簽訂租賃合約時,公司除要求承租人提交駕駛執照外,還可要求承租人提交其他可證明其身分的文件,並可複印已提交的任何文件。
4. 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本公司將要求承租人或駕駛員提供手機號碼等緊急聯絡方式。
5. 簽訂租賃合約時,本公司可以向租賃人指定付款方式,例如信用卡或現金。
6. 若承租人或駕駛未遵守前五款規定,本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協議並取消預訂。此時,預訂費等的處理依第4條第5款的規定。
第八條(拒絕出租)
若租車人或駕駛有以下任何情況,本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協議並取消預訂。
(1)您沒有持有駕駛租賃車輛所需的駕駛執照時。
(2)判斷該人處於醉酒狀態時。
(3)當確認該人因服用麻醉藥品、興奮劑、油漆稀釋劑等而出現中毒症狀。
(4)當六歲以下兒童乘坐車輛,即使沒有兒童座椅。
(5)當車輛在第26條規定的日本汽車租賃協會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日本汽車租賃系統」)中或豐田汽車公司與豐田汽車租賃經銷商共享的租賃警告名單(以下簡稱「汽車租賃警告名單」)中登記。
(6) 被視為特定犯罪集團、特定犯罪集團相關組織或其他反社會組織的成員或者與其有關聯時。
(7)在與本公司交易的過程中,對本公司員工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力行為或言語,或要求其承擔不合理負擔時。
(8)散佈不實謠言或以欺詐手段、暴力損害公司信譽或妨礙公司業務時。
(9)有任何違反本協議及細則的行為時。
(10)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的事由。
2. 儘管有前款規定,但如遇下列情況,本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合約並取消預訂。
(1)沒有可供租賃的租車時。
(2)承租人或駕駛載有6歲以下兒童,但沒有兒童座椅時。
3. 本公司依前兩款拒絕簽訂租約時,對於預訂訂金等的處理適用第4條第3款至第6款的規定。
第九條(租賃合約的訂立等)
租賃合約於承租人簽訂租賃合約且本公司向承租人交付租賃車輛(含配件,下同)時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已收到的預訂押金將作為部分租賃費用。
2.前款規定的交付應在第二條規定的租賃開始日期和地點進行。
第十條(租賃費用)
租賃合約成立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下款規定的租賃費用。
2. 租賃費用為下列各項的總金額,本公司將在費用表中清楚註明每項金額或其聯絡方式。
(1)基本費用
(2)責任賠償費
(3)專用設備費
(4)燃料成本
(5)取送費
(6)其他費用
3.基本費用為租賃汽車時向地方交通局局長、神戶交通監理部兵庫陸路交通科長或沖繩總局陸路交通室長通知的費用。
4. 若本公司依第2條的規定在預訂完成後修改租賃費用,則租賃人應支付預訂完成時適用的費用或租賃時的費用中較低者。
第十一條(租賃條件的變更)
租賃合約訂定後,租賃人如想變更第7條規定的租賃條件,必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十二條(檢查、保養等)
本公司出租的車輛必須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2條(日常檢查及保養)及第48條(定期檢查及保養)所規定進行檢查及必要的保養。
2、承租人或駕駛員在租賃車輛時,應依據另行指定的檢查單對車輛外觀及附件進行檢查,確保車輛無維修缺陷,並確認車輛符合租賃條件。
第十三條(租賃證明書的發放及攜帶等)
本公司在交付租賃車輛時,將以書面形式(包括透過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向租賃人交付載有地方運輸局局長、神戶交通監理部兵庫陸路運輸科長或沖繩總局陸路運輸處處長指定的詳細信息的規定的租賃證明。
2.承租人或駕駛人使用租賃車輛時,必須攜帶依前項規定簽發的租賃證明(包括攜帶電子形式)。
3.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員遺失了租賃證書,他/她必須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 4 項
第十四條(租賃人的管理責任)
承租人或駕駛員應自收到租賃車輛之時起直至歸還給公司之時止(以下簡稱「使用期間」),在謹慎管理員的照顧下使用和保管租賃車輛。
2.承租人或駕駛人使用租賃車輛時,應遵守法律、法規、條款、細則、使用說明書及本公司提供的其他使用說明。
3. 承租人或駕駛在使用過程中,如使用高速公路等收費公路、收費停車場或其他付費服務時,承租人或駕駛員應自行負責向該付費服務提供者支付費用等。
4.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員使用ETC系統,並且收費公路運營公司等(以下簡稱“收費公路運營公司等”)聯繫本公司,詢問承租人或駕駛員未支付的收費公路使用費等,則本公司可能會向收費公路運營公司等披露有關承租人或駕駛員的信息,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同意這一點。
第十五條(日常檢查與保養)
在使用期間,承租人或駕駛員必須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2條(日常檢查和維護)的規定,每天使用前對租賃車輛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期間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未經本公司同意或未取得道路運輸法規定的許可,將租賃車輛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用途。
(2)將租賃車輛用於第七條規定以外的目的或由駕駛員以外的人駕駛車輛。
(3)將租賃車輛轉租、給第三方使用或作為抵押等。
(4)偽造、變造租賃汽車機動車號牌、車輛號牌,或對租賃汽車進行改裝、翻新,或以其他方式改變租賃汽車原狀的。
(5)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輛用於各種測試、比賽(包括本公司認定為比賽的比賽)或拖曳、推動其他車輛。
(6)使用租賃汽車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道德。
(7)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賃車輛購買財產保險。
(8)將租賃的車輛帶出日本境外。
(9)從事任何對我們或其他租車人造成重大不便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在租賃車輛內留下物品、在禁煙車輛內吸煙或損壞租賃車輛)。
(10)其他違反第七條規定的租賃條件或租約條件的行為。
第十七條(違法停車)
若承租人或駕駛將租賃車輛依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違法停放,則應立即到違法停車發生地管轄的派出所(以下簡稱「管轄派出所」),並自行承擔因違法停車而產生的罰款等責任及費用,以及拖走、保管、回收等相關費用(以下簡稱「違規程序」)。
2. 當本公司收到警方關於租賃車輛違法停放的報告時,本公司將聯繫承租人或駕駛員並指示其迅速移走租賃車輛並在租賃期屆滿或本公司指定的時間到相關警察局處理違規行為,承租人或駕駛員應遵守此指示。此外,如果租賃車輛被警方拖走,我公司可以自行決定從警方收回租賃車輛。
3. 公司在作出前款的指示後,應自行判斷,透過檢查交通違規通知、付款單、收據等方式確認違規處理的狀態,如果違規尚未處理,公司應向承租人或駕駛員重複作出前款的指示,直至處理完畢。此外,如果承租人或駕駛員不遵守前款的指示,本公司可在不發出任何通知或警告的情況下取消租賃協議並立即要求歸還租賃車輛,而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簽署本公司指定的文件(以下簡稱「確認書」),承認違法停車的事實並將作為違法者到警察局等地接受法律程序。
4. 儘管條款和條件開頭有關於個人資訊處理的規定,但承租人或駕駛員同意,如果公司認為有必要,他們將提供必要的合作,例如向警方提交說明函和租賃證書等包含個人資訊的文件,並且還同意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1-4條第6款的規定,向公共安全委員會提交說明函、說明函和租賃證書等文件。
5.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員未能在歸還租賃車輛時處理違規行為,並且如果公司承擔尋找承租人或駕駛員或租賃車輛所產生的費用(以下簡稱“尋找費用”),或者如果公司承擔移動、存儲、收回車輛等所產生的費用(以下簡稱“車輛管理費用”),承租人應在公司規定的到期日之前向公司支付以下費用。
(1)相當於遺棄罰款的金額
(2)搜尋費用及車輛管理費用
6 如果承租人已根據前款規定向我們繳納了停車違規費用,之後因承租人繳納了停車違規罰款、被起訴或被移送家庭法院審理而導致停車違規費用退還給我們,我們將把停車違規費用退還給承租人。
7. 當本公司收到前款規定的繳納停車違規罰款的命令時,或當承租人未能在本公司規定的到期日之前全額支付該款規定的罰款時,本公司應採取措施,例如在全日本關係協會系統上登記承租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並且承租人應同意此舉。
第十八條(GPS功能)
承租人和駕駛員同意,租賃車輛可能配備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簡稱「GPS功能」),租賃車輛的當前位置和行駛路線將被記錄在公司指定的系統中,且公司將把上述記錄資訊用於下列目的。
(1)確認租賃合約終止時將租賃車輛歸還至指定地點。
(2)在第25條第1款各號所規定的情況下,或為了管理租賃汽車或履行租賃合約等有必要時,確認租賃汽車的當前位置等。
(3)用於行銷分析,以改善向承租人和駕駛員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質量,提高客戶滿意度等。
2.承租人和駕駛員同意,公司將前款規定的記錄資訊處理成無法識別或指定承租人和駕駛員個人的形式並提供給豐田汽車公司,豐田汽車公司將使用該記錄資訊用於交通系統和地圖生成技術的研發。
3. 承租人和駕駛員同意,如果法律要求,或公司收到法院、行政機構或其他公共機構的請求或命令,公司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披露第 1 款所述的 GPS 功能記錄的資訊。
第 19 條(行車記錄器)
承租人和駕駛員同意,租賃車輛可能配備行車記錄儀,承租人和駕駛員的駕駛狀況將被記錄,且公司將把所述記錄資訊用於下列目的。
(1)發生事故時,確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
(2)為了管理租賃汽車或履行租賃合約等需要,檢查租賃人和駕駛員的駕駛狀況。
(3)用於行銷分析,以改善向承租人和駕駛員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質量,提高客戶滿意度等。
2. 承租人和駕駛員同意,公司可以將前款規定的記錄資訊加工成無法單獨識別或指定承租人和駕駛員的形式後提供給公司。
3. 承租人和駕駛員同意,如果法律要求,或公司收到法院、行政機構或其他公共機構的披露請求或披露命令,公司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披露第 1 款所述的行車記錄器記錄的資訊。
第二十條(ETC卡租賃服務)
使用ETC卡租賃服務時,承租人與駕駛員必須同意以下條件。
(1)目前使用的通行費,在歸還租賃汽車時,將根據ETC卡IC晶片上記錄的資訊全額結算。
※可能存在IC晶片未記錄的票價調整或折扣。
(道路封閉期間轉乘費用調整、部分道路業者推出ETC優惠服務)
(2)如事後發現有下述情況,則需補繳通行費。
・如果您發現自己忘記申報使用費
・因ETC卡或補票機出現錯誤,導致無法確認乘車履歷或金額時。
如果您將車輛歸還到豐田租賃店,而該店因某種原因無法驗證您的駕駛歷史
(3)若ETC卡遺失或被盜,承租人和駕駛員應通知本公司,並應賠償因此類遺失或被竊導致第三方非法使用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4)因承租人及駕駛員的過失(除被視為交通事故的情形外)造成的糾紛,應由承租人及駕駛員自行處理,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5)請勿將您的ETC卡借給第三人。
(6)如果租賃期限屆滿時仍未歸還租賃車輛及ETC卡,您同意本公司可以向道路經營者要求暫停使用所租賃的ETC卡。
(7)道路經營者對ETC卡使用者進行查詢時(包括租借期滿後),將依要求公開用戶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
第 5 項
第二十一條(租賃人的退還責任)
承租人應於租賃期結束前,在本公司指定的歸還地點將租賃車輛歸還給本公司。
2. 承租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在租賃期間內歸還租賃車輛的,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依照本公司的指示處理。
第22條(租賃車輛的確認等)
承租人應在本公司面前,以交付時相同的狀態歸還租賃車輛,但因正常使用而導致的損耗或磨損,或者因承租人或駕駛員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的損壞除外。
2. 歸還租賃車輛時,承租人應確保租賃車輛內未遺留任何承租人、駕駛或任何乘客遺留的物品。
第23條(租賃車輛的歸還時間等)
承租人依據第11條規定延長租賃期限的,應當支付變更後的租賃期限對應的租賃費用或變更前的租賃費用與超額費用之和,以較低者為準。
2. 租賃期間屆滿後,承租人未依第11條取得本公司的同意而返還車輛的,除前款規定的費用外,還應按照超出的時間支付相當於兩倍超出費用的罰款。
第24條(租賃車輛的歸還地點等)
若租賃人依第11條的規定變更指定的歸還地點,則租賃人應承擔因歸還地點變更而需要的交通費用(以下簡稱「交通費用」)。
2. 承租人未依第11條取得本公司的同意,將租賃車輛歸還至指定歸還地點以外的地點的,承租人應支付兩倍運輸費用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不歸還租賃車時的處理)
如果承租人有下列任何一項情況,本公司將採取法律行動,例如提起刑事訴訟,並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利用 GPS 功能定位租賃汽車,以及向日本汽車租賃協會報告未歸還情況並在日本汽車租賃協會系統上登記,承租人應同意這一點。
(1)租賃期限已過,但客戶不遵守我們的退貨要求。
(2)承租人下落不明或因其他原因認定無法歸還物品時。
2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租賃人應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尋找租賃人、收回租賃車輛所產生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租賃資料的登記和使用)
儘管本條款和條件開頭有關於個人資訊處理的規定,但租客同意,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項,則基於客觀租賃事實的資訊(包括租客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以下簡稱「租賃資訊」)將在全日本租客協會系統和租賃警告名單上登記,登記期限不超過七年。
(1)當承租人或駕駛員未能在公司指定的到期日之前向公司支付第17條第5款規定的停車違規費用時。
(2) 有前條第1款規定情形之一的。
2. 儘管本條款開頭有關於個人資訊處理的規定,承租人仍同意以下事項:
(1)在Zenrekyo系統中登記的租賃資訊將由日本汽車租賃協會、其附屬的縣汽車租賃協會及其會員企業使用。
(2)租賃警告名單上登記的租賃資料將由豐田汽車公司和豐田租賃及租賃經銷商使用。
第 6 項
第二十七條(租賃車輛明細)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租賃車輛出現任何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駕駛,聯絡本公司並依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操作。
第二十八條(事故)
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涉及租賃車輛的事故,承租人或駕駛員必須立即停止駕駛,並且無論事故規模如何,都要採取法律規定的措施以及以下措施:
(1)立即向我公司報告事故詳細情況,並按照我公司指示處理。
(2) 依照前項規定對租賃車輛進行維修時,必須在我們或本公司指定的維修中心進行,除非我們另行批准。
(3)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調查,及時提交本公司及保險公司所要求的任何文件。
(4)您與對方就事故達成和解或其他協議時,必須事先取得我們的同意。
2 除前項規定外,發生事故的,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自行負責處理、解決。
3. 本公司將提供承租人或駕駛員事故處理的建議並配合解決事故。
4.為了確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公司將使用配備有行駛記錄器或車載事故記錄裝置的車輛,或同時配備這兩者的車輛,記錄發生撞擊或緊急煞車時的情況。
5. 必要時,本公司將採取核實前款所述記錄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竊盜)
租賃車輛在使用過程中遭遇竊盜或其他損壞的,承租人或駕駛員應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就近的警察局報告事件。
(2)立即向公司報告損害的詳細資訊並遵循公司的指示。
(3)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對盜竊或損毀事件進行的任何調查,並及時提交本公司及保險公司所要求的任何文件。
第三十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約)
如果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因故障、事故、竊盜或其他原因而無法使用(以下稱為「故障等」),則租賃合約將終止。
2 前款規定的情況下,承租人應承擔取回租賃車輛及修理租賃車輛所需的費用,且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取的任何租賃費用。但是,如果故障等是由於第3款或第5款規定的原因造成的,則不適用此規定。
3. 如果故障等是由於租賃前存在的缺陷或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租賃汽車不符合租賃條件時,公司可以向承租人提供替代租賃汽車。提供替代租賃車輛的條件,準用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4. 若承租人不接受前款規定提供的替代租賃車輛,本公司應退還已收取的全部租賃費用。當我們無法提供替代租賃車輛時,情況也是如此。
5. 若因承租人、駕駛人或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發生故障或其他問題,本公司應從已收到的租賃費中扣除租賃開始至租賃協議結束期間對應的租賃費後,將剩餘金額退還給承租人。
6.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不得就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產生的損失向本公司提出本條規定以外的任何索賠。但是,如果故障或其他問題是由於我們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則不適用。
第 7 項
第三十一條(租賃人的賠償及營業補償)
若承租人或駕駛在使用租賃汽車過程中,對本公司的租賃汽車(包括依第38條的規定透過代理人租賃的租賃汽車)造成損害,承租人應賠償該損害。但是,這不包括原因超出租車人或駕駛員控制範圍的情況。
2. 承租人依前款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是指因事故、竊盜、因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原因造成的故障、或租賃車輛的損壞或異味等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害賠償,依照費用表等的規定處理,並由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若承租人或駕駛者在使用所租用的租賃車輛(包括根據第38條的規定代他人租用的租賃車輛)的過程中,因其故意或過失給第三方或公司造成損害,則承租人或駕駛員應賠償該損害。
4. 儘管有上述條款,對於根據《關於處理嚴重災害的特別財政援助等的法律》(1962 年第 150 號法律)第 2 條指定為嚴重災害的災害(以下簡稱「嚴重災害」)所造成的損害,承租人或駕駛員無需賠償此類損害,除非承租人或駕駛員在被指定為嚴重災害」)所造成的損害,承租人或駕駛員無需賠償此類損害,除非承租人或駕駛員在被指定為嚴重災害
第三十二條(保險)
承租人依據本條款及細則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以及駕駛人依據前條第3款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本公司將依據租賃車輛所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在下列限額內給付保險金。但保單上免責事由成立的,不予付該保險金。
(1)人身傷害賠償:每人無限制(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財產損失賠償:每次事故無限制(免賠額:5萬日圓)
(3)車輛賠償: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額為當時市值(免賠額:5萬日元,但巴士、大型貨車除外,免賠額為10萬日元)
(4)人身傷害賠償:每人最高3000萬日元
2.未給付保險金的損失以及超過依前項規定給付的保險金額的損失,由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
3. 本公司支付了前款規定應由承租人或駕駛員承擔的損失後,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立即向本公司償還本公司已支付的金額。
4 承租人已預先向本公司支付責任免除補償費的,本公司應承擔相當於第1款規定的保險免賠額的損害賠償責任。但若承租人未支付責任免收費,則其責任由承租人承擔。
5.第1款規定的非壽險保險契約的保險費等值金額應計入租賃費。
第 8 部分
第三十三條(租賃協議的解除)
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違反本條款和條件或細則,本公司可以在不發出任何通知或警告的情況下取消租賃協議並立即要求歸還租賃車輛。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應將已收取的租賃費(如有)減去自租賃開始至取消租賃期間的租賃費以及因解除合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金後退還給租賃人。
第34條(經同意解除合約)
即使在租賃期間,租賃人也可以經本公司同意解除租賃合約。此時,本公司應從已收取的租賃費中扣除租賃至歸還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總額及取消費用後的剩餘金額退還給租賃人。
2. 租賃人依前項規定解除合約時,應向本公司支付以下解除合約費用:
取消費 = {(計畫租賃期間的基本費用)-(租賃至歸還期間的基本費用)} x 50%
3. 儘管有前款規定,如果承租人透過旅行社預約而簽訂了租賃協議,則取消費用應為從「計畫租賃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中扣除「租賃至歸還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後的金額或5,500日元中的較小者。
第 9 項
第三十五條(抵銷)
當公司根據本條款和條件以及細則對租賃人承擔金錢義務時,公司可以隨時將該義務與租賃人對公司所欠的金錢義務相抵消。
第三十六條(消費稅)
承租人應依本條款及細則的規定向本公司繳納交易所產生的任何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三十七條(滯納金)
如果租賃人或公司未能履行本條款和條件及細則項下的金錢義務,則其應按照每年14.6%的利率向另一方支付逾期付款費用。
第三十八條(租賃代理人)
如果另一家公司代表我們出租汽車(該公司將被稱為「代理租賃公司」),則條款和條件中的「我們公司」一詞可能會讀作「代理租賃公司」。但是,不包括「個人資訊的處理」、第12條、第16條、第27條至第29條(但是,租賃汽車發生故障、事故、竊盜等時,聯絡地點為本公司或租賃代理機構)、第41條相關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適用法律等)
適用法律為日本法律。
2. 若本條款的日文版與英文版或日文版以外的其他版本有任何差異,則以日文版為準。
第四十條(重要資訊的提供)
本公司將盡力在租賃前以清楚、簡單的語言向租賃人提供關於重要事項的信息,例如條款和條件的內容和詳細規定,包括租賃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業務賠償責任的內容、公司的保險或賠償制度的內容和條件,以及發生故障、事故或盜竊時租賃人必須採取的措施、違法時的措施以及延遲歸還時的措施。
2. 承租人應盡力了解本條款及細則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條款及細則的公佈)
本公司將透過以下方式之一向租賃人揭露條款與條件等:
(1) 以在本店容易被看到的方式(包括在顯示器等電子設備上展示)張貼通知。
(2)將其發佈在網站或其他網站上,以便於查看
(3)提交書面文件(包括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
此外,公司還將透過公司發放的宣傳冊、價格表等向租賃人提供條款和條件的概述。若變更則同樣適用。
第四十二條(管轄法院)
如果發生有關基於本條款和條件以及詳細規則的權利和義務的糾紛,則我們總局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附則:本條款自1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