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約款的適用)
1. 我們將根據本合約的規定,將租賃汽車(以下稱為「租車」)出租給租戶,租戶也將按照本合約租賃汽車。
對於本合約中未規定的事項,應根據第38條的細則、法律或一般慣例進行處理。
2. 我們可以在不違反本合約及細則的精神、法律、行政通知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訂立特別協議。如果訂立了特別協議,該特別協議將優先於本合約。
第2條(預約申請)
1. 租戶可以通過同意本合約和另行規定的價格表等,使用另行規定的方法提前選擇車輛類別、租賃開始日期和時間、租賃地點、租賃期間、歸還地點、駕駛員、兒童座椅等附屬品的必要性、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稱為「租賃條件」)來申請預約。
2. 當我們收到租戶的預約申請時,原則上,我們將在我們擁有的租車範圍內接受預約。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我們特別允許,否則租戶應支付另行規定的預約定金。
第3條(預約變更)
1. 如果租戶想更改第2條第1款中規定的租賃條件,必須事先獲得我們的批准。
第4條(取消預約等)
1. 租戶可以按照另行規定的方法取消預約。
2. 如果由於租戶的原因,在預定的租賃開始時間過了1小時以上仍未開始簽訂租車租賃合約(以下稱為「租賃合約」),則視為預約已取消。
3. 在前兩款的情況下,租戶應按照另行規定的條件向我們支付取消預約費。我們將從已收取的預約定金中扣除取消預約費後,將剩餘金額退還給租戶。
4. 如果由於我們的原因取消了預約或未能簽訂租賃合約,我們將退還已收取的預約定金,並按照另行規定的條件支付違約金。
5. 如果由於事故、盜竊、未歸還、召回、自然災害等租戶或我們都無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簽訂租賃合約,則預約視為取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退還已收取的預約定金。
第5條(替代租車)
1. 如果我們無法出租租戶預約的車輛類別的租車,我們可以提議出租與預約不同的車輛類別的租車(以下稱為「替代租車」)。
2. 如果租戶接受了前項的提議,我們將根據預約時的租賃條件出租替代租車,除了車輛類別外。
如果替代租車的租賃費用低於預約的車輛類別的租賃費用,則適用替代租車的車輛類別的租賃費用。
3. 租戶可以拒絕接受替代租車的提議並取消預約。
第6條(免責)
1. 我們和租戶之間對於預約的取消或租賃合約未能簽訂的情況,除了第4條和第5條規定的措施外,不得互相提出任何索賠。
第7條(預約業務的代辦)
1. 租戶可以在代理我們處理預約業務的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稱為「代理商」)處申請預約。
2. 在代理商處進行預約申請的租戶只能向該代理商申請變更或取消預約。
第8條(租賃合約的簽訂)
1. 租戶應說明第2條第1款規定的租賃條件,我們應根據本合約、價格表等說明租賃條件,並簽訂租賃合約。然而,當無法提供租賃汽車或租戶或駕駛員符合第9條第1款或第2款各項規定的情況時,則不適用。
2. 簽訂租賃合約時,租戶應向我們支付第11條第1款規定的租賃費用。
3. 根據監督機關的基本通知(註1),我們將在租賃簿(租賃原票)和第14條第1款規定的租賃證上記錄駕駛員的姓名、地址、駕駛執照類型和駕駛執照號碼(註2),或附上駕駛執照的副本。因此,簽訂租賃合約時,我們可能要求租戶出示指定駕駛員(以下稱為「駕駛員」)的駕駛執照,並要求提交副本。如果租戶是駕駛員,則應出示其駕駛執照並提交副本;如果租戶和駕駛員不同,則應出示駕駛員的駕駛執照並提交副本。
(註1)監督機關的基本通知是指國土交通省汽車交通局長通達的「有關租車的基本通知」(自旅第138號,1995年6月13日),2.(10)和(11)。
(註2)駕駛執照是指道路交通法第92條規定的駕駛執照中,道路交通法施工規則第19條附表式樣14的駕駛執照。此外,道路交通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的國際駕駛執照或外國駕駛執照視同駕駛執照。
4. 我們可能要求租戶和駕駛員出示駕駛執照以外的身份證明文件,並在簽訂租賃合約時拍攝提交文件的副本。
5. 我們可能要求租戶提供租賃期間內的聯絡方式,如手機號碼等,以便在簽訂租賃合約時與租戶或駕駛員聯繫。
6. 我們可能要求租戶在簽訂租賃合約時通過信用卡或現金支付,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9條(拒絕簽訂租賃合約)
1.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符合以下任何一項規定,我們將不會簽訂租賃合約:
(1)未能出示租賃汽車所需的駕駛執照,或拒絕提交我們要求的駕駛員駕駛執照副本的情況。
(2)如果認為該人處於飲酒狀態。
(3)如果認為該人顯示出吸毒癮、興奮劑、稀釋劑等中毒症狀的情況。
(4)如果無兒童座椅但有6歲以下的兒童搭乘。
(5)如果認為該人屬於有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或關係人或其他反社會組織的情況。
2.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符合以下任何一項規定,我們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合約:
(1)預訂時指定的駕駛員與簽訂租賃合約時的駕駛員不同。
(2)在過去的租賃中有未支付租賃費用的記錄。
(3)在過去的租賃中有第17條規定的行為。
(4)在過去的租賃(包括其他租車公司的租賃)中,有第18條第6款或第25條第1款規定的事實。
(5)在過去的租賃中,因違反租賃合約或保險合約而未能適用汽車保險的事實。
(6)在與我們的交易中,租戶或駕駛員對我們的員工或其他相關方進行暴力行為,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或使用暴力行為或言語。
(7)如果該人散布謠言,使用欺騙手段或威力來損害我們的信譽或干擾我們的業務。
(8)如果該人不符合另行明示的條件。
(9)如果我們認為該人不適合。
3. 如果在前兩款的情況下已經與租戶訂立了預約,則視為預約已取消,我們將在扣除取消費用後將已收取的預約定金退還給租戶。
第10條(租賃合約的成立等)
1. 租賃合約在租戶向我們支付租賃費用並我們將租車交給租戶時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已收取的預約定金將作為租賃費用的一部分。
2. 前款的交車應在第2條第1款規定的租賃開始日期和時間,在同一款規定的租賃地點進行。
第11條(租賃費用)
1. 租賃費用指以下費用的總額,我們將在價格表中明確每項費用或計算依據:
(1)基本費用
(2)免責保險制度費用
(3)選項費用
(4)燃料費
(5)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應根據我們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在兵庫縣,是指神戶運輸管理部兵庫陸運部長;在沖繩縣,是指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第14條第1款同樣適用)申報和執行的費用。
3. 如果在第2條預約後租賃費用有所修改,則比較預約時的費用和租賃時的費用,以較低者為準。
4. 租賃費用應根據細則規定。
第12條(租賃條件的變更)
1. 如果租戶想在簽訂租賃合約後更改第8條第1款中的租賃條件,必須事先獲得我們的批准。
2. 如果租賃條件的變更影響了租賃業務,我們可能不會批准變更。
第13條(檢查和確認)
1. 我們應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維修]進行檢查,並將必要的維修工作後的租車出租。
2. 我們應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第2款[日常檢查維修]進行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修。
3. 租戶或駕駛員應確認前兩款規定的檢查和維修已經完成,並根據另行規定的檢查表檢查車體外觀及附屬品,確認租車沒有維修不良,並且租車符合租賃條件。
4. 如果在前款的確認中發現租車有維修不良,我們應立即進行必要的維修。
第14條(租賃證的發放、攜帶等)
1. 當我們交付租車時,我們應向租戶或駕駛員發放記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規定事項的指定租賃證。
2. 租戶或駕駛員在使用租車期間,應隨身攜帶根據前款所發放的租賃證。
3. 租戶或駕駛員如果丟失了租賃證,應立即通知我們。
4. 租戶或駕駛員在歸還租車時,應同時將租賃證交還給我們。
第15條(管理責任)
1. 租戶或駕駛員應從接收租車到歸還給我們之間(以下稱為「使用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使用和保管租車。
2. 租戶或駕駛員在使用租車時,應遵守法律、合約、細則、操作手冊和我們提供的使用方法。
第16條(日常檢查維修)
1. 租戶或駕駛員在使用中應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第2款[日常檢查維修]在每天使用前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維修。
第17條(禁止行為)
1. 租戶或駕駛員在使用中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未經我們批准並根據道路運輸法獲得許可,將租車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目的。
(2)將租車用於指定用途以外的用途,或允許非第8條第3款的租賃證上指定的駕駛員或未經我們批准的其他人駕駛租車。
(3)將租車轉租,或從事侵害我們權利的行為,如將租車作為他人抵押物等。
(4)偽造或變造租車的車輛註冊號牌或車輛號牌,或改裝或改造租車以改變其現狀。
(5)未經我們批准,將租車用於各種測試或比賽,或用於牽引或推動其他車輛。
(6)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車。
(7)未經我們批准,為租車投保損害保險。
(8)將租車帶出日本或沖繩本島外。
(9)因不當處理損壞或污染電動汽車或充電器。
(10)進行其他違反第8條第1款規定的租賃條件的行為。
第18條(違法停車的措施等)
1.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在使用中違反道路交通法非法停車,租戶或駕駛員應立即到非法停車地區管轄的警察局出面,並立即支付違法停車罰款等,並承擔因違法停車而導致的拖車、保管、取車等各種費用。
2. 如果我們收到警方有關違法停車的通知,我們將聯繫租戶或駕駛員,指示他們立即移動或取回租車,並在租賃期滿時或在我們指示的時間前到管轄警察局出面處理違規情況,租戶或駕駛員應遵守該指示。如果租車被警方拖走,我們可以自行決定取回租車。
3. 在發出前款指示後,我們將根據交通違規通知書、付款單、收據等確認違規處理情況,如果未處理,我們將繼續指示租戶或駕駛員直到違規處理完畢。我們還可能要求租戶或駕駛員簽署承認違法停車事實的我們指定的文件(以下稱為「承認書」),租戶或駕駛員應遵守該要求。
4. 如果我們認為有必要,應向警方提交承認書和租賃證等包含個人信息的材料,並協助追究租戶或駕駛員的違法停車責任,我們還可以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條第4款第6項規定的申辯書和承認書以及租賃證等材料,並報告事實關係,租戶或駕駛員同意這些措施。
5. 如果我們收到道路交通法第51條第4款第1項規定的違停罰款繳納命令,並支付了違停罰款,或承擔了租戶或駕駛員的調查費用,或承擔了車輛拖車、保管、取車等費用,我們將向租戶或駕駛員收取以下金額(以下稱為「違停相關費用」)。在這種情況下,租戶或駕駛員應在我們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違停相關費用。
(1)相當於違停罰款的金額
(2)我們另行規定的違停違約金
(3)調查費用及車輛拖車、保管、取車等費用
6. 如果根據第1款的規定,租戶或駕駛員應支付違法停車罰款等,但未能按照第2款的指示處理違規,或未能按照第3款的要求簽署承認書,我們可以向租戶或駕駛員收取我們另行規定的違停罰款(以下稱為「違停罰款」),以補償第5款中規定的違停罰款和違停違約金。
7.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根據第5款支付了我們要求的金額,並且後來支付了違法停車的罰款,或因被起訴而撤銷了違停罰款命令,我們收到了違停罰款的退款,我們將從已收取的違停相關費用中將相當於違停罰款的金額退還給租戶或駕駛員。第6款同樣適用於我們根據第6款收取的違停罰款的情況。
第19條(GPS功能)
1. 租戶或駕駛員同意租車可能配備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稱為「GPS功能」),並同意租車的當前位置、行駛路線等信息可能會記錄在我們的系統中,我們可以將這些記錄的信息用於以下目的:
(1)確認在租賃合約結束時,租車已歸還到指定地點。
(2)確認租車的當前位置等,如果情況符合第25條第1款,或出於租車管理或履行租賃合約的必要。
(3)用於提高提供給租戶和駕駛員的產品和服務質量、提高客戶滿意度的營銷分析。
2. 租戶和駕駛員同意,如果我們根據法律要求披露GPS功能記錄的信息,或收到法院、行政機構或其他公共機構的披露請求或命令,我們可能會在法律要求的範圍內披露必要的信息。
第20條(行車記錄儀)
1. 租戶和駕駛員同意租車可能配備行車記錄儀,並且駕駛情況可能會被記錄,我們可以將這些記錄的信息用於以下目的:
(1)在發生事故時,確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
(2)確認租戶和駕駛員的駕駛情況,如果認為有必要管理租車或履行租賃合約。
(3)用於提高提供給租戶和駕駛員的產品和服務質量、提高客戶滿意度的營銷分析。
2. 租戶和駕駛員同意,如果我們根據法律要求披露行車記錄儀記錄的信息,或收到法院、行政機構或其他公共機構的披露請求或命令,我們可能會在法律要求的範圍內披露必要的信息。
第21條(歸還責任)
1. 租戶或駕駛員應在租賃期滿時將租車歸還至指定的歸還地點。
2.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違反了前款的規定,應賠償我們造成的所有損害。
3.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在租賃期間內歸還租車,應立即聯繫我們並遵循我們的指示。
第22條(歸還時的確認等)
1. 租戶或駕駛員應在加油後,在我們的監督下歸還租車及其附屬品。在這種情況下,除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外,租車應按交付時的狀態歸還。如果燃料未加滿,租戶或駕駛員應立即根據我們指定的換算表,根據使用中的行駛距離支付相應金額。
2. 在歸還租車時,租戶或駕駛員應確認租車內無遺留物,並在歸還後,我們對遺留物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23條(變更租賃期的租賃費用)
1.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根據第12條第1款變更了租賃期,應支付相應的租賃費用。
第24條(歸還地點等)
1.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根據第12條第1款變更了指定的歸還地點,應承擔因歸還地點變更而產生的回送費用。
2.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在未獲得我們根據第12條第1款的批准的情況下,將租車歸還至指定歸還地點以外的地點,應支付另行規定的歸還地點變更違約金。
第25條(未歸還的情況下的措施)
1.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未在租賃期滿後將租車歸還至指定歸還地點,並且未能遵守我們的歸還要求,或因租戶下落不明等原因,視為未歸還租車,我們將採取法律行動,如提起刑事訴訟。
2. 如果出現前款情況,我們將採取必要措施,例如對租戶或駕駛員的家人、親屬、工作場所等進行調查,並啟動車輛位置信息系統確認租車的位置。
3. 如果出現第1款的情況,租戶或駕駛員應根據第30條規定,負責賠償我們的損失,並承擔回收租車及尋找租戶或駕駛員的費用。
第26條(故障發現時的措施)
1.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在使用中發現租車有異常或故障,應立即停止駕駛並聯繫我們,並遵從我們的指示。
第27條(事故發生時的措施)
1.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在使用中發生與租車相關的事故,應立即停止駕駛,並且無論事故大小,應採取法律措施,並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我們報告事故情況,並遵從我們的指示。
(2)根據前項指示進行租車的修理時,除非我們另有批准,否則應在我們或我們指定的工廠進行修理。
(3)配合我們和我們的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並迅速提交所需文件。
(4)在與對方達成和解或其他協議時,應事先獲得我們的批准。
2. 除了前款規定的措施外,租戶或駕駛員應自行負責處理和解決事故。
3. 我們將為租戶或駕駛員提供事故處理建議,並協助解決問題。
4. 我們將記錄安裝有車載事故記錄裝置的車輛在發生碰撞或急剎車等情況時的情況,以確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
5. 如果認為有必要,我們將採取措施,例如驗證前款的記錄。
第28條(盜竊發生時的措施)
1. 如果在使用中發生租車被盜或其他損害,租戶或駕駛員應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報告。
(2)立即向我們報告損害情況等,並遵從我們的指示。
(3)配合我們和我們的保險公司進行盜竊或其他損害的調查,並迅速提交所需文件。
第29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賃合約)
1. 如果在使用中因故障、事故、盜竊或其他原因(以下稱為「故障等」)導致租車無法使用,則租賃合約終止。
2. 在前款的情況下,租戶或駕駛員應承擔租車的回收和維修費用,我們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但是,如果故障等是由第3款或第5款規定的原因引起的,則不適用此規定。
3. 果故障等是由租賃前已存在的缺陷引起的,應簽訂新的租賃合約,租戶可以從我們處獲得替代租車。替代租車的提供條件應適用第5條第2款的規定。
4. 如果租戶不接受前款規定的替代租車,我們將退還全額已收取的租賃費用。如果我們無法提供替代租車,同樣適用。
5. 如果故障等是由非租戶、駕駛員或我們公司造成的原因引起的,我們應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的餘額,扣除從租賃到租賃合約終止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
6. 租戶和駕駛員不得就無法使用租車所造成的損害對我們提出除本條規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第30條(賠償及業務補償)
1.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在使用租賃的租車時對第三方或我們造成損害,應賠償該損害,但如果損害是由我們的原因引起的,則不包括在內。
2. 前款中,我們因事故、盜竊、由租戶或駕駛員的原因引起的故障、租車污染或異味等原因無法使用該租車而造成的損失,應根據價格表規定的條件進行賠償或業務補償,並且租戶或駕駛員應支付該金額。
3.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因故意或過失在使用租賃的租車時對第三方或我們造成損害,應賠償該損害。
第31條(保險及補償)
1. 當租戶或駕駛員負責賠償第30條第1款或第3款規定的損害時,我們為租車投保的損害保險合同或損害賠償責任共濟合同或我們制定的補償制度將在以下限額內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1)人身賠償:
每人無限額(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2)財物賠償:
每次事故無限額
(3)人身傷害賠償:
每人無限額
2. 如果原因符合保險合同或補償制度中規定的免責條件,則不支付第1款中規定的保險金或補償金。
3. 對於不在保險金或補償金範圍內的損害或超出第1款規定的保險金或補償金的損害,應由租戶或駕駛員承擔。
4. 如果我們支付了租戶或駕駛員應負擔的損害金額,租戶或駕駛員應立即向我們償還我們支付的金額。
5. 第1款規定的損害保險合同的保險費或損害賠償責任共濟的共濟掛金已包含在租賃費用中。
第32條(租賃合約的解除)
1.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在使用中違反了本合約及細則,或符合第9條第1款各項規定的情況,我們可以立即解除租賃合約並要求立即歸還租車,無需任何通知或催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會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
2. 如果租賃合約因前款情況被解除,租戶或駕駛員應賠償我們造成的損失。
第33條(協商解約)
1. 即使在使用中,租戶也可以在獲得我們同意後支付下一款規定的解約費後解除租賃合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扣除從租賃到歸還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後,將餘額退還給租戶。
2.如果租戶解除前款規定的合約,應向我們支付以下解約費:
解約費 = {(租賃合約期間的基本費用) - (從租賃到歸還期間的基本費用)} × 50%
第34條(個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1. 我們獲取和使用租戶或駕駛員的個人信息的目的是:
(1) 作為根據道路運輸法第80條第11款獲得租車業務許可的經營者,在簽訂租賃合約時製作租賃證等,以履行作為業務許可條件的義務。
(2) 向租戶或駕駛員提供關於租車、二手車和我們處理的其他產品的介紹以及相關服務,並通過郵寄廣告材料、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各種活動、宣傳活動等。
(3) 在簽訂租賃合約時,對租戶或駕駛員的身份進行驗證,並審查是否符合簽訂租賃合約的條件。
(4) 為了規劃和開發我們處理的產品和服務,或考慮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措施,我們可能會進行針對租戶或駕駛員的調查。
(5) 統計和分析個人信息,並製作不能識別或特定個人的統計數據。
2. 如果我們出於第1款各項中未規定的目的獲取租戶或駕駛員的個人信息,我們將事先明確說明使用目的。
第35條(抵銷)
1. 如果我們根據本合約對租戶或駕駛員有金錢債務,我們可以隨時將這些債務與租戶或駕駛員對我們的金錢債務進行抵銷。
第36條(消費稅)
1. 租戶或駕駛員應向我們支付根據本合約產生的交易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37條(遲延損害金)
1. 如果租戶或駕駛員或我們未能履行根據本合約的金錢債務,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按年利率14.6%的遲延損害金。
第38條(準據法,日文合約的優先適用)
1. 本合約下的合約、租賃及所有與租賃相關的行為均應根據日本法律進行解釋。
2. 如日文約款與英文約款(繁體字、韓文或其他語言)之間的條文或用語存在任何不一致,應以日文約款為正式版本並優先適用。
第39條(細則)
1. 我們可以單獨制定本合約的細則,並且這些細則與本合約具有相同的效力。
2. 如果我們制定了細則,將在我們的手冊、價格表、網站等中列出。同樣適用於更改情況。
第40條(合意管轄法院)
1. 如果根據本合約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無論訴訟金額大小,應以我們總部、分部或營業所所在地的簡易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則
本合約自2024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