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総則

第1條  本公司根據本約款的規定,將租賃汽車(以下簡稱「租賃車輛」)提供給租借人(包括駕駛者,下同),租借人同意接受租賃車輛。若本約款中未規定的事項,則依照相關法律或一般慣例處理。

2. 本公司可以在不違背本約款的精神、法律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應租借人的要求訂立特別約定。若有特別約定時,則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2章 租賃契約

(預約)

第2條  租借人在租賃車輛時,應提前明確指定車型、開始日期、租借地點、租期、還車地點、駕駛者及其他租借條件,並可進行預約。本公司將在其擁有的租賃車輛範圍內接受預約。

2. 前項的預約應支付另外規定的預約訂金。

3. 若租借人於預約的租借開始時間超過1小時仍未開始簽訂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則視為預約已取消。

4. 若租借人欲取消前項預約或更改租借條件,應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租賃契約的締結)

第3條  除非本公司無可提供的租賃車輛或租借人符合第9條各項規定,否則本公司將依租借人的申請締結租賃契約。訂立租賃契約時,本公司可能會要求租借人提供駕駛執照及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並提供可聯繫的手機號碼等信息,同時可能會影印駕駛執照及提供的文件。

2. 租賃契約的申請應明確規定第1項所述的租借條件。

3. 本公司將在締結租賃契約時,收取事先規定的租賃費用。

(租賃契約的成立等)

第4條  租賃契約在本公司收取租賃費用並將租賃車輛交付給租借人時成立。此時,預約訂金將視為租賃費用的一部分。

(租賃契約的解除)

第5條  當租借人於租賃期間內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可在不發出通知或催告的情況下解除租賃契約,並立即要求返還租賃車輛。在此情形下,本公司不會退還前條所收取的租賃費用。然而,若依特別約定租賃費用為後付或因延長租期等原因尚未結算的費用,租借人仍需支付這些費用。

1. 違反本約款。
2. 由於租借人過失引起的交通事故。
3. 符合第9條各項規定。

2. 若租賃車輛在交付給租借人之前因為自然災害等原因無法使用,除非根據第22條第3項處理,租借人可解除租賃契約。

(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租賃契約中途終止)

第6條 若租賃期間內,由於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租賃車輛無法使用,租賃契約將終止。

2. 租借人如發生前項情形,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中途解約)

第7條 借受人可以在租賃期間內,在獲得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解除租賃合同。在此情況下,借受人應支付第25條所規定的中途解約手續費。

2. 如果因借受人責任引起的租賃車事故或故障,在租賃期間內退還租賃車,則視為解除租賃合同。

3. 根據前款規定,借受人退還租賃車時,本公司不退還第4條規定的租賃費用。

(借受條件的變更)

第8條 租賃合同成立後,若要修改第3條第2項所規定的借受條件,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2. 若因借受條件變更導致本公司無法正常進行租賃業務,本公司可拒絕變更請求。

(拒絕簽訂租賃合同)

第9條 如果借受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本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合同:

(1)沒有擁有租賃車駕駛所需的有效駕駛證。
(2)酒後駕駛。
(3)顯示出因麻醉品、興奮劑、溶劑等引起的中毒症狀。
(4)租賃時登記的駕駛員與取車時的駕駛員不同。
(5)過去的租賃中存在逾期未支付租賃費用的情況。
(6)過去的租賃中發生了第17條所列的違約行為。
(7)借受人將6歲以下的兒童未使用兒童座椅帶上車。
(8)本公司認為租賃車交付不適當的其他情況。

第3章 租賃汽車

(開始日期等)

第10條 本公司將在第3條第2項所明確規定的開始日期及租賃地點,向借受人提供第1條所述的租賃車。

(租賃方式等)

第11條 本公司將在借受人與本公司共同進行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規定的日常檢查維護,並根據規定的檢查表檢查車輛外觀及附屬設備,確認租賃車沒有維護缺陷後,方可交付租賃車。

2. 如在檢查中發現租賃車有維護問題,本公司將採取更換等相應措施。

3. 本公司在交付租賃車時,將向借受人提供一份載明地方運輸局主管部門內容的汽車租賃憑證。

4. 兒童座椅的正確安裝由借受人自行負責,並且所有責任由借受人承擔。

第4章 租賃費用

(租賃費用)

第12條 本公司收到的租賃費用應按照地方運輸局備案的收費標準收取,並在租賃車交付時執行。

2. 本公司收到的租賃費用包括基本租賃費用以及附加費用,總金額在租賃車歸還時,如有延長費用、事故免賠金額、休車補償等其他附加費用,借受人應在歸還時進行結算。

(租賃費用調整的處理)

第13條 在第2條所規定的預訂之後若調整租賃費用,不論前述第1款如何,依照預訂時適用的費用表進行結算。

第5章 責任

(定期檢查維護)

第14條 本公司將提供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規定的定期檢查和維護的租賃車。

(日常檢查維護)

第15條 借受人在租賃期間,必須每天使用前對租賃車進行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所規定的日常檢查維護。

(借受人的管理責任)

第16條 借受人應以善良管理者的注意義務使用和管理租賃車。

2. 前項管理責任自租賃車交付時開始,至租賃車返還給本公司時結束。

(禁止行為)

第17條 借受人於租賃期間內,應遵守以下規定,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未經本公司同意及道路運送法相關許可,將租賃車用於自動車運送事業或其他類似目的。
(2)將租賃車轉租或用作擔保等,進行任何可能侵犯本公司所有權的行為。
(3)偽造或變更租賃車的自動車註冊號碼標或車輛號碼標,或對租賃車進行改裝或改造,改變其原有狀態。
(4)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用於各種測試或競賽,或用作牽引其他車輛或推動其他車輛。
(5)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賃車。
(6)未經本公司同意,進行以下行為:
  ① 除租賃合同中約定的駕駛人外,其他人駕駛租賃車。
  ② 為租賃車購買損害保險。
  ③ 未經本公司同意,攜帶寵物上車,即便獲得同意後,亦不得將寵物從籠中取出。

(自動車貸渡證的攜帶義務等)

第18條 借受人於租賃期間內,必須攜帶第11條第3項所交付的自動車貸渡證。

2. 借受人若遺失自動車貸渡證,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賠償責任)

第19條 若借受人使用租賃車造成第三方或本公司損失,借受人應負責賠償,然而,若是由於非借受人責任所致,則不適用此規定。

2. 若借受人因責任事故造成租賃車或其附屬設備損壞,借受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租賃車及附屬設備修理期間的營業補償金(Non-operation Charge),該補償金金額另行規定。

第6章 自動車事故的處理等

(事故處理)

第20條 借受人在租賃期間內,若發生涉及租賃車的事故,無論事故大小,均應依法處理,並依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1)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本公司。
(2)對於事故相關資料或證據,應立即提交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的保險公司。
(3)如欲與第三方達成和解或協議,應事先徵得本公司同意。
(4)除特殊情況外,租賃車的修理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
2. 借受人除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自行負責事故的解決。

3. 本公司將為借受人提供有關事故處理的建議,並協助解決事故。

(補償)

第21條 本公司將根據租賃車所簽訂的損害保險合同以及本公司規定的補償制度,對借受人負擔的第19條第2項的賠償責任進行補償,補償限額如下:

(1)對人補償:每人無限制(包括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2)對物補償:每次事故無限制;無免責額
(3)車輛補償:每次事故按實際市場價補償;免責額為5萬元
2. 若損害超過前項規定的補償限額,超過部分應由借受人自行負擔。

3. 若本公司已超過補償限額代為支付借受人應負擔的損害,借受人應立即償還超過部分。

4. 若事故未向警察或本公司報告,或屬於保險條款中免責的情況,或發生於第9條第1項第1至8款或第17條第1項第1至6款所述的情況,或未經本公司同意超過租賃期間後發生的事故,則不適用損害保險及本補償制度。

(故障等處理)

第22條 借受人在租賃期間內發現租賃車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駕駛,並聯繫本公司,按照本公司指示處理。

2. 若租賃車異常或故障是由借受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借受人應負擔租賃車拖回及修理所需的費用。

3. 若因租賃車交付前存在瑕疵而使車輛無法使用,借受人可要求本公司提供替代車輛或其他等效處理方式。

4. 除前項情況外,借受人不得要求因未能使用租賃車而導致的損失賠償。

(不可抗力事由導致的免責)

第23條 若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事由,借受人無法於租賃期間內歸還租賃車,本公司不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要求借受人負責。借受人應立即聯繫本公司並遵從指示。

2. 若天災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本公司無法提供租賃車或替代車輛,本公司不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責,並應立即聯繫借受人。

第7章 取消、退款等

(預訂取消等)

第24條 若借受人在第2條預訂後取消預訂或超過預定時間1小時仍未簽訂租賃合同,應依本公司規定支付預訂取消手續費。若本公司已收到預訂訂金,則可用該訂金抵扣取消手續費。

2. 若本公司取消預訂或未簽訂租賃合同,則會退還預訂訂金。

3. 若第2條的預訂發生預訂以外的原因未能簽訂租賃合同,則視為取消預訂。此情況下,本公司將退還預訂訂金扣除取消手續費後的餘額。

4. 除前述情形外,無論雙方未簽訂租賃合同,借受人與本公司互不索賠。

(中途解約手續費)

第25條 若借受人根據第7條第1項中途解約,除支付解約期間的租賃費用外,還需支付以下中途解約手續費。中途解約手續費=(租賃合同期間應付租賃費用 - 自租賃日起至解約日的租賃費用)× 50%

(租賃費用退款)

第26條 若符合下列情形,本公司可依照各條款規定退還借受人所支付的租賃費用全額或部分:

(1)根據第5條第2項,若借受人解除租賃合同,則退還所支付的全額租賃費用。
(2)根據第6條第1項,若租賃合同終止,則扣除已使用期間的租賃費用後退還剩餘部分。
(3)根據第7條第1項,若借受人中途解約,則扣除已使用期間的租賃費用後退還剩餘部分。
2. 在退款過程中,若有中途解約手續費等需扣除的費用,本公司可進行相應的抵扣。

第8章 返還

(租賃車確認等)

第27條 借受人於返還租賃車時,應將車輛按交付時的狀態返還,除了正常使用所造成的磨損外。

2. 本公司會在借受人陪同下,對租賃車進行狀態確認。

3. 借受人需在返還租賃車時,確認車內沒有借受人或同行者遺留物品,否則,本公司不承擔遺留物品的責任。

(租賃車返還時間等)

第28條 借受人應於租賃期間內按時返還租賃車。

2. 若借受人根據第8條第1項延長租賃期間,則應支付新的租賃費用,或按照超過租賃期間的費用標準支付。

3. 若借受人未經本公司同意超過租賃期間返還車輛,則應支付特別延長費用。特別延長費用=超過時間數 × 超過費用單價 × 300%

(返還地點等)

第29條 借受人或駕駛人若變更返還地點,則應承擔因此產生的回送費用。

2. 若借受人或駕駛人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返還至非指定地點,則需支付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回送費用 × 300%

(燃料不足時的費用支付)

第30條 若租賃車返還時油量未滿,借受人應按照本公司規定支付油費。

租車未歸還的處理方式

第31條 本公司於借車人自租車期滿後72小時內未將租車歸還至第29條第1項所定歸還地點,且未回應本公司之歸還請求,或借車人下落不明時,本公司將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第9章 雜則

(消費稅)

第32條 借車人應另行支付因本契約所產生之金錢債務所需繳交之消費稅。

(遲延損害金)

第33條 借車人未履行本契約所規定之金錢債務時,應按年利率14.6%的比例支付遲延損害金予本公司。

(個人資訊之使用)

第34條 借車人或駕駛人同意本公司為了進行本人確認及審查目的而使用其個人資訊。

(契約細則)

第35條 本公司可以為執行本契約規定,另行訂定細則。

  1. 當本公司訂定細則時,將於本公司各門市公佈,並將載明於本公司發行的宣傳單張及價格表中。如有變更,也將以相同方式處理。

(管轄法院)

第36條 若因本契約所產生之權利或義務發生爭議時,管轄法院為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

附則:本契約自令和6年4月1日起生效。